違規向未成年人租售網遊賬號將被罰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 本報通訊員 李振凡

  《2020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當前使用互聯網的未成年人當中,有62.5%會經常在網上玩遊戲,其中玩手機遊戲的比例為56.4%。未成年人一旦沉迷於網絡遊戲,不僅會嚴重損害身心健康,還可能對其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的形成起到負面影響。對此,我國相關法規對未成年人玩網遊的時長、時間段、權限等均作出了規定。

  然而,《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購平台租用賬號、買售賬號等途徑繞過監管、無限制玩網遊的現象仍然存在。對此,平台商家如果違規向未成年人租售賬號應當承擔什麼責任?使用他人遊戲賬號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否屬於侵權責任?對於這些社會關注的熱點,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近日從司法視角作出瞭解讀。

  違規提供網遊服務將面臨行政處罰

  “目前,在網絡已經初步形成出租方、出租平台、賬號登錄軟件等較為完整的產業鏈。”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生意好的平台商家,成交量累計可達近萬筆,出租、售賣遊戲賬號的價格從十幾元到上百元不等,營業額也相當可觀。買家購買遊戲賬號後,通過特定的賬號登錄軟件,完全可以繞開網絡遊戲平台設置的未成年人審核環節,登錄後跳轉進入遊戲。

  對此,中宣部、國家新聞出版署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等部門,於今年9月對重點網絡遊戲企業和遊戲賬號租售平台、遊戲直播平台進行約談,強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賬號租售交易服務。

  “如果平台商家仍然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網遊服務將會面臨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甚至吊銷營業執照或相關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張勇説。據瞭解,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於近期成功查處了一起平台商家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網遊服務的案件,該遊戲平台存在每日22時至次日8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的行為,執法部門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該平台商家作出警告、罰款10萬元,並對該平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該案也是針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問題查處的全國文化市場“第一案”。

  “該案的辦理,對於全國文化執法領域查辦向未成年人租售遊戲賬號案件提供了經驗借鑑和案例參考,同時也對仍然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網遊服務的平台商家起到警示作用。”張勇説,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還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擅自使用他人遊戲賬號涉嫌違法

  “隨着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的快速發展,出現了包括遊戲賬號在內的網絡虛擬財產等各種新型財產。”張勇稱,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據介紹,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目前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網絡虛擬財產被盜用糾紛,比如未經他人同意使用或直接盜用他人遊戲賬號等網絡虛擬財產的;二是網絡虛擬財產交易糾紛,如交易雙方在交易時發生欺詐行為;三是網絡虛擬財產權屬確認糾紛,如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玩家與玩家之間因網絡虛擬財產權屬確認發生糾紛;四是網絡遊戲服務合同糾紛,如運行時未履行網絡監管義務導致玩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等。

  “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遊戲賬號的也可能涉嫌違法,因為會涉及到個人信息和網絡實名認證的問題。”張勇稱,有的互聯網平台在網名協議中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出借自己的賬號。即將於今年11月施行的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張勇提醒,如果未經他人同意,非法使用、買賣他人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防沉迷需要齊抓共管多方發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張勇認為,預防未成年人網絡沉迷並非可以一蹴而就、一步到位,需要多方齊抓共管、共同發力。

  一方面,平台商家、遊戲企業不能一心只追求短期的經濟利益,而要切實擔負起社會責任和主體責任,履行自身在運營過程中的義務,不斷開發升級未成年人防沉迷等管理系統,通過提高系統辨識度、運用人臉識別等技術,切實守住未成年人非遊戲時間的入網關口。

  另一方面,相關職能部門也應進一步加強事前監督力度,對於平台商家落實實名註冊、時間管理、消費管理等方面要求的情況開展常規巡查。此外,還應細化事後違規行為處理措施、程序,實現精準管理、重點管理、動態管理,確保防沉迷的法律法規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933 字。

轉載請註明: 違規向未成年人租售網遊賬號將被罰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