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19日電 (記者 王慶凱)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19日發佈《電子商務營商環境建設與網絡黑灰產治理報告》(下稱報告)指出,“刷單炒信”已經形成完整的產業鏈,刷單組織逐漸技術化、專業化和隱蔽化,給消費者、平台內經營者、互聯網平台企業乃至於整個社會都帶來嚴重損害。
對於以“刷單炒信”行為為典型代表的網絡黑灰產業,報告依託現行法律框架,從六大方面提出了治理思路和規制建議:
第一,既要在實踐中對互聯網黑灰產業採取高壓嚴打的態度,適用恰當罪名對犯罪團伙進行定罪論處,也要在理論上探討如何在現行刑法中針對刷單炒信行為進行更為貼切的刑法規制。針對現行刑法對網絡犯罪適用性不高的侷限,對新型網絡犯罪專門增設新罪名進行規制可能是更為有效的路徑。
第二,從民法救濟的角度看,刷單行為首先可以採合同法救濟路徑。對於經營者與刷手之間訂立的合同,或可因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而被認定為無效,但在認定時需審慎審查是否構成惡意串通;如消費者因受刷單行為誤導而締約,其與經營者之間的合同或可基於重大誤解或欺詐主張合同可撤銷。
第三,從電商法適用的角度看,《電子商務法》懲處刷單炒信的基本依據為第十七條,其中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户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四,從競爭法規制的角度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明確將刷單炒信及其幫助行為定性為虛假宣傳,明確了上述兩類經營者的民事責任,同時提高了監督檢查部門的行政處罰力度,形成了對刷單炒信從定性到制裁的完整規制框架。在此情形下,平台企業及平台內經營者可以依據反法對從事或組織從事刷單炒信活動的黑灰產團隊提起民事訴訟或向有關部門舉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第五,從行政執法的角度看,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廣告法》中對於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經營者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等相關規定進行罰款、沒收、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第六,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報告提出,應當加強新聞媒體報道刷單炒信相關案件時對涉案人員及外圍參加者的法律責任,通過媒體宣傳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警示公眾。建立起事後懲罰措施,區分人羣由對應的機構予以懲罰如黨紀和政紀、校紀處分。需要加強物流行業管理,必要時可由政府進行指導,推動企業對炒信主體的聯合懲戒。
報告提出,打擊網絡黑灰產業,營造良好營商環境需要平台和政府合力共治。建議,由政府監管部門統籌,企業平台提供技術支持,集結政企民三方力量,建立跨平台、多維度、全方位的黑灰產打擊機制,形成協調統一、各施所長的反擊黑灰產聯盟,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良好營商環境,助力線上經濟有序發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