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寶要賠抖音五百萬,避風港原則已難成港灣

去年4月,聚美優品正式從紐交所退市並完成私有化,也讓曾“我為自己代言”的董事長陳歐就此沉寂了下來,並漸漸淡出了人們的視線。不過在從熱搜榜中消失許久後,近日一則北京海淀法院的判決讓其再次回到了風口浪尖。近日據相關媒體報道顯示,陳歐在在街電之外的另一個創業項目刷寶,採用技術手段或人工方式非法獲取抖音的短視頻及用户評論,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北京海淀法院判決需向抖音賠付500萬元。

刷寶要賠抖音五百萬,避風港原則已難成港灣

顯而易見,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刷寶這款APP顯然是非法搬運了。在短視頻這條賽道中,南抖音北快手是大家都知道的兩大巨頭,而獲得了微信流量加持的微視也來勢洶洶,而本案中的另一主角刷寶,則是一家在主打短視頻+網賺的後繼者,試圖通過網賺這一來在這一行業實現彎道超車。

早在2018年,聚美優品就曾在自己App的發現頁面新增了短視頻功能,用户可以通過觀看視頻領取購物紅包,並在消費時進行抵扣。而在2019年上線的刷寶,則可以看做是將聚美優品的短視頻業務獨立出來的新APP,並且在官方宣傳中也表示,“這是一款看視頻-做任務-領福利的趣味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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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刷寶APP,其首頁與二屏與目前的頭部平台幾乎是一個模子刻出來的,而第三屏的種草社區則與小紅書幾乎無異,再加上通過看視頻賺錢的模式與當初的趣頭條太過相似,因此也難怪有網友稱,刷寶是一個集合了抖音、小紅書、趣頭條的特色於一身的“縫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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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互聯網世界中,“模仿”是巨頭的特權,“創新”才是後繼者的安身立命之本。在已經了快手與抖音兩個頭部平台橫亙面前的情況下,刷寶選擇了模仿這條路的同時,還使出了網賺這一“七傷拳”。網賺模式從本質上來説,就是平台方用一個較低的價格讓用户貢獻流量,再以較高的價格賣給廣告平台賺差距,是通過賣用户的時間來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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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刷寶就需要讓用户停留足夠長的時間、看足夠多的廣告,為此其也設計了一個相當繁瑣的變現路徑。用户使用刷寶看視頻後會獲得“元寶”,而元寶不止會轉化成可以提現的餘額,還有相當的幾率能夠轉化為用來打賞的刷寶鑽,以此來延長用户的提現週期。而在設計好網賺模式後,刷寶還需要解決另一個問題,就是要有足夠的內容讓用户看。

刷寶與趣頭條一樣,主打的網賺模式都是一種試圖給用户邊娛樂邊賺錢的體驗,因此刷寶上的短視頻內容就需要足夠有趣,不然用娛樂來掙錢的基礎就不存在了。可是作為一個後起之秀,刷寶需要在巨頭的馬太效應下拿到優秀內容,而且在並沒有推出類似現金招募創作者激勵計劃的情況下,自然也就只能走上“搬運”的道路了,就是用友商的內容來滿足自家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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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這個大數據時代,搬運這種行為其實是很容易被爬蟲所探知的。當然,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搬運這種行為總是由某些很“熱心”的用户來完成,而平台方則更多是採用了一種“民不舉官不究”的策略,競爭對手通知自家平台有侵權內容就刪,如果沒有收到通知就視而不見。事實上相當多的平台都使用過這一被稱之為“避風港”原則的策略,並且總是為自己這樣辯解,“我們不可能實時監控平台發生的每一件事。”

所謂避風港原則,最早來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 ,由“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兩部分組成。指的是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間服務,如果由於其鏈接或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在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內容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簡而言之,就是互聯網平台是可以無需為自家用户的行為負責,例如説微博就不需要為了目前陷入代孕棄養風波的女明星,在微博上的言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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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説避風港原則是互聯網能夠最終發展壯大,並得以改變世界的基礎,而我國對於“避風港原則”的吸收和立法,則主要體現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條款中。在《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12條亦規定,“沒有證據表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次抖音與刷寶的訴訟中,抖音稱刷寶APP中向公眾提供非法抓取自抖音APP的短視頻及用户評論,已取證的短視頻數量就達到5萬餘條。而刷寶方面則表示涉案視頻和評論均為用户上傳,在接到法院通知後,其已將大部分涉案視頻刪除,餘下1220條未刪除視頻所佔比例較低,且具有合法來源,不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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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結果上來説,法院並沒有採納刷寶方面的説法。這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或許是因為避風港原則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裏被濫用,同時技術的發展導致避風港原則誕生的基礎已經幾乎不存在。過去很多企業使用“你通知、我刪除、我免責”的套路來對抗反侵權行為,也打擊了原創內容的熱情。

更為重要的是,當年催生避風港原則的現實基礎已經不存在。當年美國能夠通過DMCA的重要原因,就是其法院認為由於網絡服務提供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通常事先對侵權信息的存在不知情。但在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後,技術的進步讓事先進行內容審查變成了可能,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和以深度學習及機器學習技術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術成熟,讓審核成為了各大互聯網平台普遍採用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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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對於視頻內容的審核,Facebook等平台已經實現了對整個視頻進行逐一拆幀,然後用OCR文字識別檢查字幕,通過自然語言處理(NLP)來分析具體內容;對於畫面,則是圖片識別;對於音頻則使用將語音轉文本,同時輔以音調識別。根據Facebook的説法,其系統只要判斷視頻的重合度達到4%以上,就會判定為侵權。

更加重要的是,這一套類似的審核系統並非是大廠專屬。目前也有相當多的企業提供類似服務,使得初創企業即便沒有能力自己做一套審核系統,但可以使用第三方的服務。因此在外界看來,這或許這就是法院判定刷寶的行為削弱了抖音的競爭優勢,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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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互聯網巨頭陷入反壟斷風波,到如今避風港原則已經不能成為互聯網企業的港灣,其實我們都在慢慢地見證,所熟悉的世界正在一點點的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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