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盜版劇本殺劇本現象逐漸猖獗 劇本殺版權亟待有力保護
□ 楊 勇
近年來,劇本殺逐步成為不少年輕人喜愛的社交遊戲。根據第三方機構艾媒數據中心發佈的調研報告,截至2020年底,全國範圍內已逾3萬家劇本殺門店。儘管受到疫情影響,但劇本殺市場規模仍在2020年增長至117.4億元,預計未來行業規模將持續增長,2021年將突破170億元。
不過,在劇本殺行業火爆的背後,網上銷售侵權盜版劇本殺劇本的現象也逐漸猖獗。12426版權監測中心數據顯示,《舍離》《千秋賦》《大山》等60餘部劇本殺劇本,在七家主流電商平台累計監測到疑似盜版售賣鏈接5418條。這些侵權盜版行為,嚴重侵犯了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從劇本殺商業模式內容來看,劇本殺主要由文字、圖畫、服裝、道具、視頻、音樂等要素組成,這些要素均和著作權利有關。目前,網上售賣的劇本殺劇本主要有兩種類型:一類是實體本,一類是電子本,前者顯然與劇本殺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有關,後者則與劇本殺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有關。另外,劇本殺經營者購買他人劇本殺電子本後線下打印出來的行為,與劇本殺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的複製權有關。
同時,許多劇本殺裏面都有DM(主持人)角色和引領玩家進行遊戲的NPC(非玩家)角色。主持人角色或NPC角色是程序化的一部分,往往有劇本、有腳本、有內容、有台詞、有表演。由於現場觀眾是不斷更換的,主持人的串場系向不特定的公眾現場公開表演程序化的內容,也就是説,主持人的程序化表演可以構成表演行為。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不特定的公眾可以認定為公眾,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可以認定為公共場所。據此,主持人向不特定公眾現場表演劇本殺的劇本內容,構成表演行為,也符合著作權法關於向公眾現場公開表演作品的表演權定義。以此類推,引領玩家進行遊戲的NPC角色也可構成表演行為。
至於劇本殺是否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與其向公眾傳播的商業模式有關。一般來説,電視台提供的劇本殺綜藝節目與廣播權有關,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提供商提供的劇本殺綜藝節目與信息網絡傳播權有關。從劇本殺商業模式的發展趨勢來看,線上、線下的劇本殺將逐步融合,線下劇本殺經營者也可以在線上開展劇本殺的網絡直播活動,而這些商業模式均關係到廣播權。此次著作權法修訂後,廣播權突破了原有的概念,即所有的網絡直播行為都可以歸為廣播權控制範圍。簡而言之,劇本殺經營活動的直播行為,落入廣播權專有權利控制範圍;提供劇本殺經營活動的點播行為,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專有權利控制範圍。
另外,雖然棋牌、遊戲、競技比賽中設計的普遍性規則和玩法屬於思想的範疇,一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具有獨創性表達的特定規則、玩法、場景和情節等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且已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認可。如“太極熊貓”訴“花千骨”網絡遊戲換皮案,法院就認為具有獨創性表達的特定的規則、玩法可以構成作品,具有可版權性。此外,在瓊瑤訴於正電視劇作品《宮鎖連城》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也認定具有獨創性表達的情節,情節之間的前後銜接、邏輯順序等個性化創作表達具有可版權性,對這些情節和橋段的抄襲,構成對原作品的改編權侵權行為。這意味着,涉及劇本殺特定的規則、玩法、情節等思想要素加上一些表達要素,使其以獨創性表達形式出現時,具有可版權性。
總之,劇本殺雖然是一種新興的社交遊戲,但並不意味着其是著作權保護的荒野。無論屬於哪種商業模式,只要傳播行為落入作品的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範圍,就可以適用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保護。對於涉及劇本殺特定規則、玩法、場景、情節等複雜內容的侵權糾紛,既可以在著作權法規制範圍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可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範圍內尋求救濟。只有版權得到有力保護,創作者才會更有動力,文化產業發展才能進入良性循環,並獲得長足發展。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與政策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