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3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13日發佈《關於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和《關於審理涉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保障人民法院妥善處理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促進電子商務平台經營活動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據悉,《關於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而制定的一種司法解釋。批覆對涉及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保全申請、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處理網絡用户和平台內經營者提交的不侵權聲明的期限、對惡意提交不侵權聲明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免除知識產權權利人善意提交錯誤通知的民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同時,批覆明確規定,本批覆作出時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批覆;本批覆作出時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批覆。
《關於審理涉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專門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發佈指導意見,全文共十一條,涵蓋了基本原則、一般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治理措施、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等幾部分內容。
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強化司法政策的指導功能。同時,意見注重引導行業自律、促進社會共治,通過倡導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制定和執行有效的平台治理措施,充分發揮平台在電子商務市場規制中的積極性,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