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公佈《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直播帶貨”視頻至少保存三年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萬靜

記者3月16日從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獲悉,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並公佈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針對規範交易行為、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等時下熱點話題一一進行了回應和規範。

特別是針對目前投訴糾紛集中的“直播帶貨”領域,辦法加強了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明確規定了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過上述規定,引導新業態各方經營者規範經營,強化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有關網絡交易新業態監管問題,辦法對當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活動中的經營者定位進行了明確規定。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同時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絡交易平台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台內經營者的義務。

有關網絡經營主體登記問題,辦法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兩類免於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即個人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髮、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傢俱家電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或者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法無須進行登記。

有關針對壓實平台責任問題,辦法規定了平台應當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對平台內的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並對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不得通過各種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多平台經營、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等。

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要求,經營者不得將搭售商品等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要求自動續費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以及續費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等。

有關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辦法規定了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明示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信息;在收集、使用個人敏感信息前,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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