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打車800多次,實錘蘋果手機打車比安卓貴?記者親測結果驚人

3月3日,復旦大學教授孫金雲的一項調研成了網上熱議的話題:最近,他帶領團隊做了一項“手機打車軟件打車”的調研。該團隊在國內5個城市,花50000元,收集了常規場景下的800多份樣本,得出一份打車報告。

報告顯示:蘋果機主更容易被專車、優享這類更貴車型接單;如果不是蘋果手機,則手機越貴,越容易被更貴車型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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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結論隨即引發網友熱議。

復旦教授三萬字打車報告:用iPhone打車更貴?

近日,上海復旦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孫金雲公開了 “2020打車軟件調研報告”(下稱“報告”),通過對5個城市821次打車的數據及體驗研究,發現了蘋果機主更容易被專車、優享這類更貴車型接單。如果不是蘋果手機,則手機越貴,越容易被更貴車型接單。

報告主要結論如下:

1,蘋果機主更容易被專車、優享這類更貴車型接單

2,手機越貴,越容易被更貴車型接單

3,實際車費比預估費高,這種情況佔80%

4,網約車司機表示實際車費比預估價高

5,蘋果手機打車的價格會貴一點

報告中把這上述一系列現象稱為“蘋果税”。

蘋果手機打車更貴更易延誤?

報告中提到,打車調研時一鍵呼叫經濟型+舒適型兩檔,報告中用被舒適型車輛接走的訂單佔所有訂單中的比例來判斷“被舒適”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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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表明,與非蘋果手機用户相比,蘋果手機用户的確更容易“被舒適”車輛(比如專車、優享等)司機接單,這一比例是非蘋果手機用户的 3 倍。

除了通過手機品牌來識別用户,打車軟件平台也可能同時關注乘客手機價格所透露的信息。報告通過相關研究表明,如果乘客使用的是蘋果手機,那麼就更容易被推薦舒適型車輛;如果乘客不是用蘋果手機,那麼就要看他的手機價位,手機價位越高則越有可能被舒適型車輛接走。

此外,“蘋果税”還體現在蘋果用户比非蘋果用户享受到的打車優惠更少。數據統計發現,蘋果手機用户平均只能獲得2.07元的優惠,而非蘋果用户平均可以獲得4.12元的優惠。

孫金雲在採訪中解釋,企業有根據不同支付能力的個性化定價策略,研究中發現的“蘋果税”,接近於個性化定價,它能夠使企業獲得最高收益,但是存在歧視用户的嫌疑。

研究結果表明,除了價格問題,蘋果手機用户的預估等待時間往往被更嚴重地低估,並且在首汽和高德的平台上面,蘋果手機用户會比非蘋果手機用户付出更多的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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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顯示,打車平台的蘋果手機用户延誤時長比例均高於非蘋果手機用户。其中,滴滴和首汽的結果極為誇張——兩者非蘋果手機用户的時間延誤比例為 25.6%和 12%,遠低於蘋果手機用户的 52.8%和41.6%。即便是差距最小的高德,兩類用户的時間延誤比例差異仍然達到了 10.3%。

實際支付明顯高於預估價格,存在“偽優惠”現象

報告中提到,如果乘客通過打車軟件下單,實際支付價格比軟件預估價格高出很多,會讓乘客有受到欺騙的感受。如果乘客根據估價最低的平台作出出行選擇,那麼明顯存在個別平台有意做低估價進行不正當競爭。

報告研究了打車軟件的預估價格和實際支付價格之間的差異,發現除重慶外,打車軟件在上海、成都、北京和深圳四個城市中預估價格和實際支付價格之間都存在顯著差異,其中上海是打車軟件價格被低估最厲害的城市,實付比預估高達11.8%,深圳也許是打車軟件競爭更激烈的地方,實付比預估價格竟然低了6.5%。

報告還檢驗了蘋果手機品牌及手機高中低價位檔次對於價格低估程度的影響,結果表明,這兩者對於價格低估並無影響。

而對平台優惠部分,數據分析表明,平台會先提價,再以優惠的方式進行部分減免,這和有些人吐槽商場特賣以及有的網購節先漲價再優惠的貓膩是相似的。報告中將司機端價格視為平台每單的成本支出,當無優惠的時候,軟件最終計價(優惠前價格)與司機端價格差距平均為14%;然而,當有優惠的時候,軟件最終計價(優惠前價格)與司機端價格差距擴大至21%,補貼的感知度被放大了1倍,且其差異性顯著。所以,平台存在“偽優惠”現象。通過這一增一減的優惠遊戲,平台就用少量的優惠,做到了“更多補貼”,或者説,讓消費者感受到了“更多補貼”。

這位教授的結論也得到了部分網友的認同:

記者親測:是真的!

滴滴客服回應

對此,有記者進行了實驗,結果發現確有其事。

而據封面新聞報道,3月4日,滴滴出行客服告訴記者,滴滴並不存在蘋果手機打車貴的情況,如果遇到同一時間相同行程比其他機型貴,可截圖給客服處理,對此類現象監管問題,記者多次致電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均未得到正面回應。

研究純屬無心插柳

據封面新聞,3月3日,記者通過所在學院聯繫孫金雲,對方婉拒了採訪。在他自己的公眾號裏,他這樣解釋:對我而言,這個研究已經完成了,我們所有的結論和觀點都已在報告中詳實呈現。至此,我們整個團隊將不再關注媒體報道,也不再就此話題接受任何採訪。

3月2日,在“老孫漫話”公眾號裏,孫金雲稱,打車軟件研究的出發點,如果用一個詞概括,那就是“理性的好奇心”,“我們整個團隊在工作之餘做了一點有趣的研究。”

孫金雲稱,他和他的團隊對很多事情都抱有強烈的好奇心,愛折騰,不滿足於已有的知識、經驗和市面二手報告。小到教學課堂裏用的案例企業的細節,大到平時接觸到的那些集團企業如何才能保持競爭優勢,他一直帶着這種理性的好奇心來思考。“今天這個結果,純屬無心插柳。”

人大代表建議立法

規制數據濫用、大數據“殺熟”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全國人大代表、遼寧大學副校長楊松表示,她將於今年全國兩會提交關於修改反壟斷法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的議案。為此,楊松與武漢大學等高校多位專家一起調研研討,議案就包括了建議立法禁止協同行為,規制數據濫用、大數據殺熟、平台二選一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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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已出手:細化“大數據殺熟”認定標準

2月7日,在徵求意見稿推出兩個多月後,根據《反壟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出台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以《反壟斷法》為依據,包含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和附則等內容。相較徵求意見稿,《指南》進行了170處以上的修改,規定從偏“打壓”傾向於了“引導”,對當前熱議的“二選一”與“大數據殺熟”問題細化了認定標準,對相關市場界定予以明確,對社區團購燒錢補貼大戰的正當性進行了規定。

針對備受爭議的“大數據殺熟”問題,《指南》相較徵求意見稿也作出了改變。

第十七條在認定差別待遇時,刪除了“基於大數據和算法,對新老交易相對人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同時原徵求意見稿對於差別待遇行為可能具有的正當理由“針對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指南》刪除了“首次”二字。

鄧志松表示,並不會影響大數據殺熟的認定,刪除了“新老交易相對人”的規定,可能是因為給予新用户優惠是互聯網平台的常見攬客模式且有利於促進市場競爭,而且給新用户優惠與對老用户殺熟二者之間並不能簡單劃等號。當然,為了防止平台隨意認定新用户、採取變相殺熟手段,《指南》在正當理由中對平台給予新用户的優惠限定了合理期限。另外,刪除了“首次交易”可能是因為“首次交易”難以界定且不符合商業實踐,例如平台給予新用户多張優惠券或者給予一段時期內的優惠價格,這些情況下實際會發生多次交易。

“去除了‘基於大數據和算法’的前置條件,更有利於執法,不需要對‘基於大數據和算法’進行調查和舉證。”遊雲庭説。

延伸閲讀

“大數據殺熟”行為有了細化認定標準

對於社會關切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平台經濟領域壟斷行為,如何細化認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2月7日發佈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志對指南進行了解讀。

對“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如何認定?

指南充分立足執法實踐,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針對近年來社會各方面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問題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的判斷標準。

一是明確“二選一”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為。指南明確了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經營者要求平台內經營者在競爭性平台間進行“二選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

同時,指南進一步細化了判斷“二選一”等行為是否構成限定交易的標準:平台經營者通過屏蔽店鋪、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平台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二是明確“大數據殺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差別待遇行為。指南明確了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關於認定交易相對人是否“條件相同”,指南特別規定,平台在交易中獲取的交易相對人的隱私信息、交易歷史、個體偏好、消費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不影響認定交易相對人條件相同。實踐中,如果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可能構成差別待遇行為。

對平台經濟領域協同行為的認定有哪些新規定?

從總體框架上看,平台經濟領域壟斷協議形式與傳統產業無實質差別,在判斷總體適用原則上也具有一致性。但需要特別明確的是,平台經濟領域的協同行為可能通過數據、算法、平台規則或者其他與平台經濟密切相關方式來實現。

鑑於平台經濟的複雜性,認定平台經濟領域協同行為可以通過直接證據判定。如果直接證據較難獲取,可以根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按照邏輯一致的間接證據,認定經營者對相關信息的知悉狀況,判定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協同行為。同時,有關經營者基於獨立意思表示所做出的價格跟隨等平行行為,或者經營者可以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不存在協同行為的,不應當被認定為協同行為。

如何認定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指南依據反壟斷法,結合平台經濟的特點,進一步細化認定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

一是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競爭狀況。考慮平台經濟的特殊性,指南明確了交易金額、交易數量、活躍用户數、點擊量、使用時長等指標。鑑於平台經濟的動態競爭特點,指南同時明確要考慮該市場份額持續的時間,以及市場發展狀況、現有競爭者數量和市場份額、平台競爭特點、平台差異程度、規模經濟、潛在競爭者情況、創新和技術變化等因素。

二是控制市場的能力,可以考慮該經營者控制上下游市場或者其他關聯市場的能力,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相關平台經營模式、網絡效應,以及影響或者決定價格、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等。

三是財力和技術條件,包括資產規模、盈利能力、融資能力、技術創新和應用能力、擁有的知識產權,以及該財力和技術條件能夠以何種程度促進該經營者業務擴張或者鞏固、維持市場地位等傳統因素,也包括該經營者的投資者情況、資本來源、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需要特殊考慮的因素。

四是依賴程度。其他經營者對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的依賴程度,以及其他經營者轉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及轉換成本等。

五是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指南細化規定了相關考慮因素,包括市場準入、平台規模效應、資金投入規模、技術壁壘、用户多棲性、用户轉換成本、數據獲取的難易程度、用户習慣等。

需要明確的是,指南對認定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明確了具體考慮的因素,還需在執法實踐中結合個案情況對相關因素進行具體分析。

(原標題:教授打車800多次,實錘蘋果手機打車比安卓貴?記者親測結果很驚人)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 21世紀經濟報道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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