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5月25日起施行 16週歲以下不得直播帶貨

本文轉自【北京青年報】;

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必須年滿16歲;八項直播行為被明令禁止;不得以刪除、屏蔽相關不利評價等方式欺騙、誤導用户……昨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税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佈《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辦法》具體內容包括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註冊註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措施等。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的直播營銷行為劃出8條紅線,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地發佈商品或服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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