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發佈《體育仲裁規則(徵求意見稿)》

  中新網11月1日電 1日,國家體育總局網站發佈了關於徵求《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徵求意見稿)》和《體育仲裁規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體育仲裁規則 (徵求意見稿)》中提出,體育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案件: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按照興奮劑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規定作出的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禁賽等處理決定不服發生的糾紛;因運動員註冊、交流發生的糾紛;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

  《體育仲裁規則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體育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律師執業滿八年;曾任法官滿八年;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從事法學、體育學研究或者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具有法律知識且從事體育實務滿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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