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琦宣佈退出整個賽季——因為他想走,其實新疆隊想留,在談不攏之下,最終走到了撕破臉的地步。
周琦已向投資人組成的CBA聯盟和中國籃協進行了兩度申訴,但都被駁回,且他還在其間,舉報了老東家新疆隊存在的違規問題——但不同的問題,卻是一碼歸一碼,這仍未能解決周琦想走人的問題,反而令雙方走到了“魚死網破”的地步。
有人認為,周琦如此公開宣佈退賽,如果CBA聯盟為了自身資本的利益,籃協為了發展“大局”;且畢竟是“規則在先”,人人都得遵守的“公認之正義”下,周琦似乎成了唯一的最後輸家。
但其實,周琦在自身可能“魚死”之下,也並非完全沒有了一絲令“網破”的可能!最好的證據,就是30年前歐洲足壇的“博斯曼法案”!
在1990年,當時效力於比利時次級聯賽標準列日隊的讓-馬克·博斯曼,在合同期滿後,標準列日向其開出了薪水不高的續約新合同,博斯曼於是要求轉會。
球隊不僅拒絕,且以“無薪及不得代表標準列日以外的任何球隊上陣”這條比利時足總規定,對博斯曼進行了處罰,這因此令博斯曼絕跡於球場,甚至連唯一經濟來源也被斷絕了。
博斯曼最終走上了法律渠道,他經過多次、多級上訴,最終來到歐洲法院,並獲得了最後的勝利——博斯曼本人雖失去了踢球的大好年華,但“博斯曼法案”的成果在於:球員在合約將滿半年時,就可以與其他球隊商談新合同;合約期滿時,就能以自由身轉會,且不必產生轉會費用;此法案還同時帶來了歐盟內外援的自由轉會,因為原先的限制違反了勞動法規和人權!
其實,當下CBA制定的“頂薪就能續約”之規定,等於限制了球員的職業生涯流動——顯然,這一點在本質上,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精神的,雖然它適應了當下中國職業籃球的現實,利於市場資本對中國籃球的輸血,但這並不代表這一規定就天然的“合法”。
所以,基於這一點,當有人拿什麼周琦的“波蘭人”之梗説事;言其如此退賽的粗暴行為,是經紀人權力與利益過大之證明等説辭,雖也有一些可以理解之處,但也不得不説,如果如周琦所言,他的退賽,就是要改變其中的“不合理之處”,並不懼犧牲自己;則一如當年的博斯曼,周琦抱着這種“魚死”之下,也定要衝得“網破”之勇氣與作為,則他還真的有可能會成為“中國籃壇的博斯曼”吧?
也就是説,如果周琦要要補充材料,再向中國籃協申訴,仍然無果之下,他不僅可能這個賽季沒球打,還有可能犧牲整個職業生涯的話,則周琦將此案依程序,先後可以提交給中國體育管理機構、中國司法機構,甚至得了萬不得已時,還可以將此案提交到世界體育法庭——將所有法律渠道窮盡之下,也並非不可能出現“中國籃球博斯曼法案”!
當然,“博斯曼法案”本身,其進步性是使得球員的權益得到保障並最大化,但其負面影響也是存在——比如,對資本投入的影響性;以及經紀人的做大和漁利性之貪婪等,也開始出現,這或許也就是現在CBA會有“頂薪續約”規則存在的一個原因。
所以,回到規則這個話題:有人稱,有規則就要執行,周琦也不得例外——然後,可以再討論規則是否合理的問題,但是,歷史上所有規則的變動前,都曾是“存在即合理”過,可時代的進步,正是在對落後規則的不斷變革中得以實現!
比如博斯曼當年面對的規則,讓其走投無路時,彼時之規則也並非就一定要存在,也有被打破的人和時刻出現,所以,當週琦也走到了“魚死”的唯一之路時,他怎麼就不可能會是那個“博斯曼”呢?【原創評論:瑜説還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