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部分互聯網金融平台以大學校園為目標,通過誘導性營銷,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誘導大學生過度超前消費,導致部分學生陷入高額貸款陷阱的現象,銀保監會辦公廳、中央網信辦秘書局、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人民銀行辦公廳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四個方面進一步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切實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
一是加強放貸機構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監督管理。明確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大學生髮放互聯網消費貸款,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商業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風險管理,明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一律不得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同時,組織各地部署開展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監督檢查和排查整改工作。
二是加大對大學生的教育、引導和幫扶力度。從提高大學生金融安全防範意識、完善幫扶救助工作機制、全面引導樹立正確消費觀念、建立日常監測機制等方面要求各高校切實擔負起學生管理的主體責任。
三是做好輿情疏解引導工作。指導各地做好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政策網上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對於利用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惡意炒作、造謠生事的行為,主動發聲、澄清真相,共同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四是加大違法犯罪問題查處力度。指導各地公安機關依法加大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中違法犯罪行為查處力度,嚴厲打擊針對大學生羣體以套路貸、高利貸等方式實施的犯罪活動,加大對非法拘禁、綁架、暴力催收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依法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活動。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通知》貫徹落實工作,積極開展違規業務的排查整改,堅決遏制互聯網平台精準“收割”大學生的現象,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網信辦、教育廳(教育局、教委)、公安廳(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中央所屬各高等院校:
近期,部分小額貸款公司以大學校園為目標,通過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進行誘導性營銷,發放針對在校大學生(以下簡稱大學生)的互聯網消費貸款,引誘大學生過度超前消費,導致部分大學生陷入高額貸款陷阱,侵犯其合法權益,引起惡劣的社會影響。為進一步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加強教育引導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監督管理
(一)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放貸行為
小額貸款公司要加強貸款客户身份的實質性核驗,不得將大學生設定為互聯網消費貸款的目標客户羣體,不得針對大學生羣體精準營銷,不得向大學生髮放互聯網消費貸款。放貸機構外包合作機構要加強獲客篩選,不得采用虛假、引人誤解或者誘導性宣傳等不正當方式誘導大學生超前消費、過度借貸,不得針對大學生羣體精準營銷,不得向放貸機構推送引流大學生。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守風險底線,審慎開展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建立完善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預警機制,加強貸前調查評估,重視貸後管理監督,確保風險可控。
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不得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二)嚴格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風險管理
為滿足大學生合理消費信貸需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開發針對性、差異化的互聯網消費信貸產品,遵循小額、短期、風險可控的原則,嚴格限制同一借款人貸款餘額和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總業務規模,加強產品營銷管理,嚴格大學生資質審核,提高資產質量。
要加強營銷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合作機構不得針對大學生羣體線上精準營銷,在校園內開展的線下營銷宣傳活動需事先向營銷地監管部門報備,並就開展營銷活動的具體地點、日期、時間和活動內容提前告知相關教育機構並取得該教育機構的同意,營銷活動不得使用欺騙性、引人誤解或誘導性宣傳等不當方式,誘導大學生申請消費貸款。
要嚴格貸前資質審核,實質性審核識別大學生身份和真實貸款用途,綜合評估大學生徵信、收入、税務等信息,全面瞭解信用狀況,嚴格落實大學生第二還款來源,通過電話等合理方式確認第二還款來源身份的真實性,獲取具備還款能力的第二還款來源(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貸款行為並願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嚴格把控大學生信貸資質。
要加強貸後管理,確保借貸資金流向符合貸款合同規定;妥善處理逾期貸款,規範催收管理,嚴禁任何干擾大學生正常學習生活的暴力催收行為;及時掌握大學生資金流動狀況和信用狀況變化情況,健全應對預案,確保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整體業務風險可控。
要加強大學生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技術措施妥善管理大學生基本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機構發送借款學生信息,不得非法泄露、曝光、買賣借款學生信息。
要加強徵信信息報送,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將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所有信貸信息及時、完整、準確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於不同意報送信貸信息的大學生,不得向其發放貸款。
(三)強化風險整治及監督檢查
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各銀保監局要在前期網貸機構校園貸整治工作的基礎上,將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各類放貸機構納入整治範疇,綜合運用網站監測、資金監測、現場檢查、數據分析等各類手段,進一步加強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的監督檢查和排查力度。同時,加大對非法放貸機構的排查和打擊力度。
對於已發放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一是要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制定整改計劃,已放貸款原則上不進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業務,嚴禁違規新增業務。二是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排查,限期整改違規業務,嚴格落實風險管理要求。對於排查發現問題拒不整改或情節較重的機構,要嚴厲處罰、打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加大對學生的教育、引導和幫扶力度,營造良好校園環境
各高校要切實擔負起學生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學生金融知識教育和救助幫扶,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切實維護學生權益和校園穩定。一是大力開展金融知識普及教育。要強化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將金融常識教育納入日常教育內容,持續開展金融知識宣傳。定期開展金融知識進校園活動,邀請金融監管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知識講座,闡述不良網貸危害、分析借貸“追星”等校園不良網貸案例,切實提高學生金融安全防範意識。加強誠信意識教育,教育學生在申請貸款時應如實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隱瞞學生身份,不得惡意騙貸、違約,珍惜個人徵信記錄,警惕網絡貸款逾期影響個人徵信。二是不斷完善幫扶救助工作機制。要確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落實到位,提高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水平,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等保障性需求。完善特殊困難救助機制,設立專項資助資金,對家庭出現重大變故的學生進行緊急救助,解決學生的臨時性、緊急性資金需求。對於已經陷入網貸泥淖的大學生,建立專項機制,指導他們通過理智有效的方式解決所欠網貸問題,加強心理干預輔導,教育引導他們珍視生命,理性處理碰到的困難。鼓勵有條件的高校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學生開展拓展學習、創新創業等,滿足學生髮展性需求。三是全面引導樹立正確消費觀念。要加強學生消費理念教育,將培養學生勤儉節約意識與學生日常思政教育相融合。關注學生消費心理,及時糾正超前消費、過度消費、從眾消費等錯誤觀念,引導學生樹立科學、理性、健康的消費觀。建立日常監測機制,密切關注學生異常消費行為,及時發現學生在生活消費、人際消費、娛樂消費等方面出現的傾向性問題,採取針對性措施予以糾正,努力做到早防範、早教育、早發現、早處置。
三、強化網絡輿情監測,合理引導輿情
各地網信部門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高校和金融、教育、公安等管理部門,做好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政策網上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對於利用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惡意炒作、造謠生事的行為,指導相關單位主動發聲、澄清真相,共同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四、加大違法犯罪問題查處力度,營造良好金融環境
各地公安機關要依法加大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中違法犯罪行為查處力度,嚴厲打擊針對大學生羣體以套路貸、高利貸等方式實施的犯罪活動,加大對非法拘禁、綁架、暴力催收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依法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活動。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