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擬規定: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娛樂場所和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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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訊 5月7日,文化和旅遊部官網發佈《關於調整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提到不得在幼兒園周邊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離及測量方法,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文旅部在《通知》起草説明中指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需要進一步明確“幼兒園周邊”範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中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有關場所規定含義理解和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指出,鑑於各地實際情況不同、差異較大,不對學校、幼兒園“周邊”的具體範圍作出規定,可由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做出明確規定。
鑑於此,《通知》明確,幼兒園與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離及測量方法,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前已開設在幼兒園周邊的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原發證機關在辦理經營許可證延續或變更時,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切實落實不得在幼兒園周邊設置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