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相關規定,要求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機構依法開展直播服務。
通知要求的核心在於: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直播間以個人網絡演藝形式開展直播業務,也不得利用網絡直播平台(直播間)開辦新聞、綜藝、體育、訪談、評論等各類視聽節目。未經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使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電台”、“TV”等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
1. 直播行業大限已至?
“狼來了”喊了無數遍後,廣電總局這次是真的下決心要整頓視聽直播行業了,畢竟截止今年 4 月,廣電總局就已然進行了 25 輪行業專項整治。我們如果仔細觀察,其實也不難發現在整個互聯網行業下,近期各主管部門紛紛出台規定,針對各類互聯網模式加重監管要求,並導致多個行業領域面臨生死大考。P2P 網絡借貸行業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出台後,97% 以上的 P2P 平台都面臨淘汰;網約專車行業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頒出後,各網約車平台即面臨重大變革;跨境電商行業在海關總署的税收新政後變得惴惴不案,但還好獲得暫緩一年的轉型機會。
2015-2016 年,在《網絡安全法》立法大趨勢下,互聯網行業內各領域都加速了洗牌的節奏,這也是近些年互聯網行業亂象叢生背後的監管之義。2016 年被稱為網絡直播元年,但是視聽直播行業卻長期一直處於風口浪尖之中,不論是業內的不正當競爭,例如今年剛判決的電競直播第一案,還是直播領域內的低俗秀場表演,都讓人感覺這簡直就是一個無法無天的領域。
如果對廣電總局的多輪視聽節目整治有所觀察,我們會發現廣電總局此次使用了最為簡潔明瞭的語言,直接針對視聽直播,要求其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其實真可謂不多見,甚至説是前所未有,這更與往常只打擊低俗內容,以及以混沌不清的官方法律字眼表述直播節目和視聽許可證之間的關係並不相同。所以,我們認為視聽直播行業該應當引起非常重視,因為這樣的監管信號比之以往更為強烈,如果再不加以重視,直播平台將終矣。
2. 視聽直播行業持證現狀觀察
根據艾瑞諮詢《2016 年中國在線直播行業專題研究》顯示,2015 年中國在線直播平台數量接近 200 家。而網絡資料顯示,截至 2016 年初,獲取《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號的平台》數量為 332 家,而其中“廣播電視、電台”類傳統媒體持證機構為 91 家,報社類持證機構為 35 家,新聞類機構為 15 家,以及我們所知道的優酷、樂視等老牌視頻節目服務商。稍加觀察即可發現,持證單位主要還是分佈在國有封閉型廣播電視傳媒行業內,純互聯網新興商業體下其實並不普遍,特別是垂直直播領域內單位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先來看一下圖表。以下是 2016 年 4 月,互聯網法律匠公眾平台(MCLAWMAN)所做的統計圖表《視聽商業模式准入證照聚合圖表》(看不清楚可點開看):
這張圖表將目前主流的互聯網視頻創業分類為綜合視頻、音樂、電台、直播及短視頻這幾類。從圖上可以看出,和互聯網視頻創業相關的許可證照主要包括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及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這幾個大類。可以看到,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單位也主要分佈於視頻點播類平台,而不是垂直視頻直播類平台,這與視頻點播類明確需要視聽許可證之監管規則不無關係。
再細一步,觀察直播領域,目前商業模式主要分類為秀場直播、遊戲電競直播、電商類直播、社交類直播、活動分享類直播、彈幕類直播等,在各類不同的直播模式下,持證情況也各不相同,但總體上絕大部分直播平台,不論是 PC 端,還是移動端,均沒有辦理《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照這樣的模式下去,包括新浪直播、鬥魚直播、網易直播、脈脈職播等都將不能繼續從事直播業務了。
3. 博弈:《視聽許可證》和《網絡文化許可證》
長期以來,基於秀場直播以及遊戲電競類直播而興起的互聯網直播行業,一直將自己的商業模式定位於“網絡表演”,而非視聽節目,這也導致絕大部分直播平台轉而向各地文化主管單位申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即“文網文證”,而不向廣電系統申辦視聽許可證的直接原因。這點其實一直令行業普遍感到非常困惑,連很多行業從業者也不太瞭解兩個證照之間的區別。只取得文網文證就開展直播業務,這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答案很可惜:沒有!
根據文化部《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規定,“互聯網文化產品”均需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互聯網文化產品”包括“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遊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其中就包括網絡表演。而互聯網文化活動也包括“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供用户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再看,2008 年開始實施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製作、編輯、集成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顧名思義,凡是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頻和音頻節目的,都必須辦理該視聽許可證。
而當我們比較以上兩個規定時,幾乎所有正常人都看不出網絡視頻節目到底該辦哪個證,還是兩個都要辦。但依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不論是直播還是點播,都必須辦理視聽許可證,畢竟我們仍應當看到,很多直播平台也不是純直播,其在直播後也可以提供回看的點播功能。同時,我們在《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中也看到第二大類中第 7 項視聽許可為“一般社會性、團體性文化活動、體育賽事等向公眾進行實況視音頻直播的服務”,即包括直播業務。
而為什麼很多平台只申請了文網文證就宣告萬事大吉了呢,主要原因還在於“自我催眠”,或者説是自欺欺人,畢竟這些平台基本都是拿不到視聽許可證的,所以只能尋求文網文證的庇護,加上主管部門總是沒來查處,所以更加有恃無恐了。
關鍵問題來了,為什麼説基本都是拿不到視聽許可證的?根據目前法規,辦理《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第一項要求就是申辦單位“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意思就是説,不好意思,事況重大,只有我們國有單位才能辦證,一般小單位就算了別來湊熱鬧了,是不是就有點傻眼了。而且非控股的非公有資本如果想來投資,你們之間不得有關聯關係——你們別想聯合起來。反觀辦理文網文證,其要求就沒有這麼苛刻了,目前來看最大的實質性“障礙”是“不低於 100 萬元的註冊資金,其中申請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不低於 1000 萬元的註冊資金”的要求,這對於動則進入 ABCDE 輪融資的互聯網企業而言,不是個問題。所以,對於國有單位的要求才是難以逾越的障礙。
4. 廣播電視專用名稱不得使用
《關於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未經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使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電台”、“TV”等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而遍觀我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規,我國並沒有明確規定何為“廣播電視專有名稱”,只在我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在互聯網上使用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的”,可“並處 3 萬元以下罰款”。
在這樣的模式下,目前業內所知道的虎牙 TV,戰旗 TV、熊貓 TV 都不能再使用了而應當改名了,順着這個思路(即電視的英文翻譯為 TV),我們發現例如 FM 也將不能使用了,因為 FM 的中文即為電台,那麼類如蜻蜓 FM、荔枝 FM、豆辯 FM、考拉 FM 等都應當進入改名行列。可以想象一下,如果這些公司都已經將 FM 列入商標申請,那該有多少悲催,一切從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