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規定民族學校用民族語言教學,全國人大:不合憲
針對地方立法規定民族學校用民族語言教學的現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認為此舉不合憲。
1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2020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開展備案審查,是憲法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監督職權。
沈春耀介紹稱,一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備案審查工作中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認真開展合憲性、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對存在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違背上位法規定,或者明顯不適當等問題的,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予以糾正、作出處理。
其中包括,有地方性法規規定,各級各類民族學校應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還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經本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有條件的民族學校部分課程可以用漢語言文字授課。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認為,上述規定與憲法第十九條第五款關於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規定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機關作出修改。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程沛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朱瓅
來源:作者: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