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法科生論文寫作的誤區與矯正

由 哈愛朵 發佈於 經典

  作者 | 沈瑋瑋,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來源 | 民主與法制時報

  當前有的法學論文,尤其是學生學位論文,大量簡單移植西方制度的所謂“經驗”,論證邏輯不清晰,缺乏國情關懷,把本該論證的問題當成結論建議,把刻意構建的基礎知識當成理論昇華。

  筆者認為,可以以歷史方法破解這種困局。

  1

  慣常做法及誤區

  許多法科學生的論文寫作會常聚焦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範分析,提出問題並通過日常邏輯分析、發現問題。

  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立法者接受和使用的是“大眾化日常邏輯”,即在立法文本上選擇通俗易懂甚至口語化的詞語進行表達。

  立法者基於我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以及降低執法成本的考量,這樣設置無可厚非,但部分法科學生的論文大量使用“中國問題—域外經驗—啓發借鑑”的三段論模式進行觀點論證,則顯得過於“幼稚”。

  這種論證模式最大的缺陷是在未能弄清他國國情甚至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就得出了中國應該借鑑的結論。

  雖然制度規範和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有共性,但共性的制度規範只停留在應然層面,具體到各國國情便會呈現出實然層面的差異,這就是所謂的制度實踐特色。

  即使有的域外經驗看起來很美,但放在中國法律實踐場域下往往會大打折扣。

  因此,這種避重就輕直接“抄西方法律作業”的研究思維,應該進行調整。

  作為研究者,首要的任務是分析法制為何遭遇困境,而非簡單移植域外經驗討論法律應當如何。

  另外,許多法科學生論文的研究結論值得推敲、反思。

  囿於自身專業思維限制,法學學子通常會持續宣揚立法價值,但寫作中的“日常思維”,又讓他們不得不承認任何社會問題並非立法就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

  因此,普遍的做法是在論文結尾羅列事實的基礎上淺嘗輒止提出一些非專業領域建議,諸如加強法治宣傳,培養守法觀念,塑造法律文化等,這在對策性、應用性法學研究論文上體現得十分明顯。

  其實,這些內容屬於法的社會環境範疇,但有的人認為,這些建議是“法學理論”。

  殊不知,這些法理學的初級知識、基礎知識是作者在提出立法建議之前需要論證的,而不是結論,即許多論文把論證當成了結論。

  例如提出立法建議前本應該首先論證立法(社會)環境、執法成本、守法自覺的文化培養,但往往被一句“要改善立法環境,降低執法成本,培養守法自覺”等抽象話語一筆帶過。

  這成為當前法科學生論文法學研究的通病。

  此外,在論文要具有實踐意義的要求下,許多法科學生的論文結論會落腳到立法建議上,但大多研究結論不是要求全面修改舊法,就是提議重新制定新法。

  但立法不是兒戲,需直面生活,深入實踐才能發現問題,而許多學生缺乏調研條件。

  因此,在未很好分析問題前,就斷然做出立法建議,實為本末倒置。

  2

  歷史的一般方法與理論

  習慣於總結並借鑑域外經驗,可以稱得上是當前法學學子論文習作的“外在”視角,而從歷史習慣中反思制度為何失效以及如何演變成為當下模樣,則需要一種基於過往的“內在”視角。

  筆者認為,即使移植思維主導下的法學論文寫作,也要注意使用歷史的論證方法,至少它有助於發掘“移植制度”在各自的歷史中是如何形成的,如此才能真正評估其“移植”的可行性。

  作為受體的中國法,更需要以歷史視野觀察已有制度為何不能發揮預期效果。

  因此,我們需要學習和利用中國法律史的思維方法,以制度史的演變和思想史的背景去解釋制度的變與不變,這樣才能更好地預測制度的未來走向,即所謂的“以史為鑑,可以知興替”。

  如何恰當地發現中國問題的癥結、合理地分析中國問題的成因、正確地評價中國問題的價值,需要研究者將研究的視野放置在中國歷史視域下,這才是今後法學學子論文寫作的導向與目標。

  理論昇華更需要立足中國國情與實際。只有立足中國歷史的理論,才會在中國土壤上具有實踐性。

  照搬西方已有的研究結論進行理論建構,且不考慮中國製度的歷史慣性,形成的理論是空洞的。

  從概念上講,理論是過往實踐的抽象,真正的理論只能來自於自身歷史的積澱,而不是他者的歷史,否則便成了生搬硬套。

  簡單構思一些經不起歷史考驗的制度建議是極其不負責任的,更理性的做法是回顧過往,直面屬於中國的“真問題”。

  我們只有以發掘中國法律史的觀念和價值為核心,才能真正發掘屬於自己的法律理論,避免在結論部分強行涉足其他專業來彌補法學研究的片面化思維,更無需強行套用法理學基礎理論故作姿態。

  責任編輯 | 郇雯倩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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