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餘額不足
辛苦了一年的打工人
是不是都在期待年終獎呀
廣仔特別提醒大家
年底了除了年終獎
還有這幾筆錢能領哦
“十三薪”
“十三薪”,也稱“年底雙薪”,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取得的年終第十三個月獎勵性工資,實際就是單位年終對職工考核後給予的獎勵。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如果沒有明文規定,此前也沒有慣例,勞動者就不能強求單位必須發年底雙薪。
未休帶薪年假補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失業補助金/臨時生活補助
2020年5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關於擴大失業保險保障範圍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2020年3月至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標準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金的80%。
《通知》還規定,2020年5月至12月,對2019年1月1日之後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參照參保地城市低保標準,按月發放不超過3個月的臨時生活補助。
公益性崗位補貼
2020年4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發佈“就業補貼類政策清單”顯示,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以及各地開發的消殺防疫、保潔環衞等臨時性公益崗位安置的人員可領公益性崗位補貼,受理截止期限為2020年12月31日。
具體看,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根據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高於當地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水平。臨時性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根據工作任務和工作時間確定,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歲末年終
大家也都很關心
今年受疫情影響沒有休完的年假
能延到明年嗎?
如果預計明年也沒法安排的話
能折現嗎?
針對大家的疑問
有專家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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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一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不過,“年假折現”的前提是,公司確因工作需要,無法為職工安排年假,而非職工本人不願或放棄休年假。
從2008年1月1日起,國家就實施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享年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年假10天;已滿20年的,享年假15天。
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又出台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相關制度明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此外
每年年底也是離職潮
“年底想換工作,但年假沒用完怎麼辦?”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也就是説
離職時,員工有未休完的年假的
不能因為離職就直接將年假清零
而是應該安排員工把未休年假休完了再走
或者將未休年假折算成工資發給員工
“預計明年二季度才辦離職手續,
能在此之前用掉當年的年假嗎?”
專家指出,這種情況下要求休年假是合理的,但不是休完本年度的年假,而是折算到離職日該有的年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020年即將結束
今年你的年假休完了嗎?
來源:廣東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