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入學名額,幾十萬元,真的存在嗎?
為了孩子能上更好的學校,不少家長費盡心思,不惜花重金向“中間人”購買入學名額,然而等來的不是入學通知書,而是立案告知書。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一起代辦入學詐騙上訴案,李某利用國家公職人員身份,與12名學生家長簽訂《入學諮詢服務協議》,共騙取諮詢費、金條和購物卡等600餘萬元財物。
最終,上海一中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審對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責令李某繼續退賠違法所得的判決。
01
家長圈裏遇“能人” 代辦入學“人脈”廣
陳某夫婦是某外企高管,一次偶然的機會在兒子小陳的藝術培訓班家長羣裏獲悉李某是名公職人員,人脈廣、資源多,可以幫忙代辦小孩入學事宜,而且已經有不少成功入學的案例。晚上,夫妻倆商量了下,為了給孩子謀求更好的教育,決定與李某見面洽談入學事宜。
口口相傳,李某在家長羣裏很快就出圈了,不少家長主動與李某聯繫,只求一個入學名額。
我們小孩準備上**小學啦
王某某媽媽
你們家小孩怎麼送進去的呀?
張某某媽媽
我朋友介紹了一名公職人員,人脈很廣,可以走內部通道招生進去
趙某某爸爸
推薦我認識下
陳某媽媽
也推薦我認識下
張某某媽媽
請輸入文字
02
代辦入學“明”標價 高額收費變賭資
一週後,李某約陳某夫婦在咖啡廳洽談具體入學事宜。
陳某夫婦介紹完兒子小陳的詳細信息後,李某給出了詳細報價,上海某某小學70萬,某某民辦小學66萬,某某附小60萬……雙方約定學校開學前,如未入學成功或者入學後無學籍,將全額退還服務費;入學成功補齊尾款;收到錄取通知書後,因陳某原因拒絕或放棄入學,所交費用概不退還。雙方簽訂《入學諮詢服務協議》後,陳某夫婦當場支付了50萬元“諮詢服務費”給李某。得款後的李某,轉手就將錢款揮霍一空。
故技重施,李某單獨或夥同好友陸續與十餘名學生家長簽訂《入學諮詢服務協議》,收取高額的“諮詢服務費”。
其中一位家長簽訂的《入學諮詢服務協議》
及訂金轉賬記錄
03
法網恢恢疏不漏 刑事制裁終難逃
開學臨近,遲遲不見錄取通知書,陳某等一眾家長陸續報案。經公安機關偵查,2021年4月,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犯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單獨或夥同他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對李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責令李某退賠違法所得。
李某不服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李某認為自己與學生家長之間系經濟糾紛;即使構成刑事犯罪,其被抓獲時與部分學生家長簽訂的《入學諮詢服務協議》尚未到期,相關錢款應從犯罪金額中扣除,原判量刑過重,希望法院予以改判。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李某明知自己沒有能力幫助他人辦理學生擇校事宜,仍虛構有“領導名額”可以安排入學,期間還指使好友冒充校方人員獲取學生家長信任,騙取錢款後隨即用於賭博、揮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李某與學生家長簽訂《入學諮詢服務協議》僅是其騙取他人財物的手段,無論其被抓獲到案時協議是否到期,均不影響其行為性質的認定,相關金額應計入詐騙犯罪數額。
原審法院根據李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其所作出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且訴訟程序合法。
最終,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
法 官 提 示
本案主審法官指出,在“代辦入學”型詐騙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學生家長希望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資源的心理,鼓吹自己“有人脈、有關係、能辦事”,使家長重金委託其“運作”子女入學事宜,進而將學生家長財物佔為己有。
法官提醒,入學擇校沒有捷徑,切勿迷信“關係”辦事、“熟人”介紹,防止財產損失,滋長不良社風。在辦理子女入學擇校時,家長可以關注上海市教委和各區教育局網站,及時瞭解有關入學政策和規定,多向校方諮詢,走正規途徑,以免上當受騙。
文:潘自強
值班編輯:李丹陽
初審編輯: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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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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