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知乎日報:工傷職工死亡 其親屬如何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由 問成風 發佈於 經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按月支付傷殘津貼;該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因工死亡職工(包括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待遇,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也可以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但不能享受前述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那麼,問題來了: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死亡的,其近親屬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還是隻能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卹金待遇?

  今年 3 月 28 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 號)第一條,對前述問題作出回應:“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卹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也就是説,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也可以要求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卹金待遇,但二者只能選擇享受其一,不能要求同時享受。前述情形下的近親屬,可比較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卹金待遇之間孰高孰低,擇高申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的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 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該傷殘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該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申領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為:配偶每月 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該傷殘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實際上,若該傷殘職工的親屬均有勞動能力,或者並非由該傷殘職工生產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則其親屬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基金的供養親屬撫卹金。但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卹金,不是一次性計發,而是在其需要供養期間可一直享受。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待遇,一般是固定金額。如:1、北京市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額度為一次性支付 5000 元。2、江西省則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標準為 5000 元。此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標準,一般低於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標準。

  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可獲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一次性計發的撫卹金(以前稱一次性撫卹費)。如:

  1、江西省已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死亡,撫卹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所在市、縣(區)企業單位月人均基本養老金 10 個月標準發放。江西省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申領的撫卹金標準為:按死亡時上一年度所在市、縣(區)企業單位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標準,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 1 個月,最多不超過 10 個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過,按照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總工會《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喪葬撫卹費標準的通知》(贛勞社養〔2008〕15 號),江西省企業在職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卹費標準為所在市、縣(區)上年度在崗職工 10 個月平均工資。因此,江西省企業在職參保人員死亡,按照贛勞社養〔2008〕15 號文件計發的一次性撫卹費,與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申領的撫卹金之間的差額部分,仍由該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2、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3]244 號)則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含在職、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可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領取的撫卹金標準,按死亡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確定,不滿 1 年的發給 2000 元;1 年(含)至 15 年(含)的統一為 10000 元;超過 15 年的,在發給 10000 元的基礎上,每滿 1 年(不滿 1 年按 1 年計算)增發 1000 元,最多增發 1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