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説,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需另外支付職工相當於日工資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詳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用人單位需另外支付職工相當於日工資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這裏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以上規定執行。
年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與加班費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有所區別。《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温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由此可見,《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假期工資,並不包括年休假工資。前者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而後者還包括了各類獎金和津貼等,但不包括加班費。
資料:市人社局
來源:上海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