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奎文區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尺度

由 鍾離綺琴 發佈於 經典

今天,奎文區發改局發佈《關於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尺度等有關題目的通知》,詳細有哪些調整呢?

關於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尺度等有關題目的通知

各公辦幼兒園:

根據《山東省幼兒園收費治理辦法》和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視管理局《關於明確幼兒園收費治理等有關題目的通知》(濰發改價格〔2020〕212號)文件精神,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我區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尺度等有關題目通知如下:

一、收費項目

幼兒園收費項目包括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

(一)保教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兒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務收取的用度。

(二)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住宿兒童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用度。

(三)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為在園兒童提供的由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用度,按本錢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收取。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

1.伙食費:幼兒園為在園兒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費(含營養點費)。伙食費按月收取,按月結清,多退少補。幼兒園應於次月15日前向家長宣佈收支情況。

2.校車服務費:經批准使用校車的幼兒園,應當與兒童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收費尺度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利便兒童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家長自願的條件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用度,按實際支出情況收取。代收費詳細包括:

1.牀上用品費:新生入園時,由家長自願選擇,幼兒園同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牀單、被套等牀上用品用度,按實際進價收取。收費前,幼兒園應公示牀上用品的採購合同和每項實際進價,供家長自願選擇,不得強制同一配備。

2.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費:個人自願加入並由幼兒園代收代付的醫療保險用度。

3.兒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個人自願加入並由幼兒園代收代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二、收費尺度

(一)保教費。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尺度,按照保教本錢由政府、社會、家庭公道分擔的原則,由區同一制定、調整。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尺度如下:

單位:元/生·月

省、市屬駐奎單位、國企、部隊、院校、集體舉辦的幼兒園,其保教費尺度參照上述公辦幼兒園尺度執行。

未納入機構編制治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辦幼兒園,收費尺度在同種別幼兒園基礎上,按照不超過30%的幅度上浮。

省級十佳幼兒園、市級十佳幼兒園、濰坊名園的保教費,可在省示範類幼兒園保教費基礎上適當上浮。其中省級十佳幼兒園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5%,市級十佳或濰坊名園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以上上浮劃定,只能選擇一項進行上浮,不得累計上浮。

幼兒園為提供便民服務,在家長自願選擇的條件下開辦的超時託管班、半日制班、雙休日班(含假期班)等,收費尺度為:超時託管班(星期一至星期五17:30後)為每小時4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取;雙休日班(含假期班),按照全日制班月收費尺度折算到天天(按照每月20.83天計算)的尺度和實際天數收取。

(二)住宿費。住宿費尺度由區教體局提出意見,區發改局啓動定調價程序,會同區財政局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有關政策

(一)收費與退費。幼兒園應當按月、按季度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收取。幼兒在園天數按照法定工作日計算,幼兒入園撤退退卻(轉)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按退(轉)園當月計退,當月入園時間達到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及以下的,按半個月退費,超過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費。伙食費按實際入園天數收取,多退少補。

(二)報銷。幼兒園收費報銷辦法按原區財政局、區教育局、區物價局《轉發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物價局〈關於職工子女幼兒園收費報銷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奎財發〔2013〕30號)執行。

(三)幼兒資助。對家庭經濟難題的幼兒、孤殘兒童的收費減免,按有關資助政策劃定執行。

四、監督管理

(一)幼兒園應當按照劃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填寫《濰坊市奎文區幼兒園收費公示表》(見附件),報經發改部分審核後,通過招生簡章、門户網站、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然幼兒園性質、收費項目、收費尺度等相關內容。收費項目、收費尺度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在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尺度,或者沒有明確收費尺度調整變化的,對新招生兒童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尺度。

(二)幼兒園要嚴格執行劃定的收費項目和尺度,不得在保教費外以特色教育為名開辦各類培訓班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用度,不得收取書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捐資助學費等用度。

(三)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治理。收費使用山東省財政廳同一監製的山東省財政票據,收費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税收入徵收和財政票據管理系統全額繳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治理。

(四)幼兒園在收費調整週期內泛起保教質量下滑、收費不規範等題目或存在違規辦園行為的,對其處以降低辦園種別或取消原認定稱號等處理。自作出決定的次月起,按照降低後的辦園種別執行相應收費尺度。

(五)各類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軌制,完整正確記實保教費、住宿費等本錢和收入情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發改部分做好本錢調查或監審工作。

(六)發改、教育、財政、市場監視等部分密切配合,加強對幼兒園收費行為監管。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幼兒園的違法收費行為,保障幼兒及幼兒園家長的合法權益。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關於公辦幼兒園收費尺度等有關題目的通知》(奎發改物價〔2018〕13號)同時廢止。

奎文區發展和改革局

奎文區教育和體育局

奎文區財政局

奎文區市場監視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