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慎殺、少殺:淺談中國古代死刑複核制度

直到今天,仍有為數不少的人認為:在中國古代,死刑制度是在重刑主義觀念支持下運作的。畢竟在中國古代,死刑種類繁多,而且施刑特別殘酷,例如車裂、凌遲、腰斬、俱五刑、滅族等令人慘不忍睹的酷刑,在中國施行了很長時間。

慎刑、慎殺、少殺:淺談中國古代死刑複核制度

此外,能夠判處死刑的罪類也非常多。《周禮·秋官司寇》“司刑”條記載,在上古周朝,初有“殺罪五百”,即死刑條款500種。而在漢武帝時期,能夠判處死刑的罪類達到歷史最高峯,根據《漢書·刑法志》記載: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相比之下,中國現代能夠判處死刑的罪類不過46條,而且還在不斷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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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很多人看來,中國古代的刑罰制度比西方法律,特別是羅馬法要殘酷很多,所謂“中重西輕”似成定説。但是仔細研究中國法律,我們卻能發現中國古代的主流刑法觀是慎刑觀,而慎殺理念是其首要內容,控制和儘量減少死刑的適用,是西周及漢以後歷代刑制改革的主流。

早在西周初期,《尚書·大禹謨》就曾説: “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顏師古對這句話的解釋是: “言人命至重,治獄宜慎,寧失不常之過,不濫無罪之人。”

在我們的祖先看來,古代先賢之所以有刑,乃是不得已而為之。“治惡之具”。刑的發生與運用具有很強的“不得已”性。正所謂:“刑者,政之末節也。先王以禁暴釐亂,不得已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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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古代法學家一直秉承一個觀點,那就是人是“天地之性最貴者也”,因此不到迫不得已,絕不可濫用死刑。畢竟人死不可復生,只有人活着,就有浪子回頭、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歷朝歷代,統治者對死刑的判決都十分重視,可謂慎之又慎。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我們的祖先率先發明瞭“死刑複核制度”,避免不必要的死亡。

漢代是死刑複核的萌芽期。據《漢書·刑法志》,

“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兩千石官,兩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此時死刑的判決,仍掌握在地方官手中。但是在漢代,重大案件仍應由皇帝親自裁決。因此從漢代開始,死刑的判決權逐漸由地方轉向皇帝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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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的首次出現是在南北朝時期。北魏太武帝明確規定:

“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者不可復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旨,帝親臨問,無異詞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

從此以後,地方的死刑判決開始統歸中央也就是皇帝管轄。隋朝、唐朝脱胎於北朝歷代政權,因此也繼承了這樣的死刑複核制度。

在北魏的基礎上,隋朝繼續進行了制度創新。隋煬帝規定,凡各地方的死刑判決作出後,必須三次奏報皇帝批准,待批准下達三日後方可執行。而這也是歷史上著名的“三複奏”制度。唐朝繼隋而立,為進一步顯示自己的慎殺思想,於是唐太宗確定了五復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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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唐朝還加強了死刑流程的制度建設。唐代京城之死刑案件由大理寺審理,擬判死刑的,報刑部複核後呈送皇帝核准; 地方州、縣判處的死刑案件,由刑部移送大理寺複審,擬判死刑的,報刑部複核之後再呈請皇帝裁決。

對於重大死刑案件,還實行一系列會審制度: 如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會同審理或複核,最後仍須報請皇帝核准,稱“三司推事”;再如特別重大死刑案件還實行“九卿議刑”制; 此外,對於高官顯貴“八議”之人犯死罪,由刑部“集諸司七品以上議之”,還要“議定奏裁”,由皇帝裁決後處置,即所謂都堂集議制。

到了明清時期,中華法系的死刑複核程序已經完全成熟。形成了程序嚴格、規範詳備的秋審與朝審,凡死罪擬判斬監候和絞監候的案件,都要經過秋審或朝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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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審每年秋季舉行,源於古老的“秋冬行刑”的傳統,主要審核地方各省所判的監候案件,朝審是審核刑部所判的監候案件。以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大學士等高官組成聯合審判庭進行會審,處理結果最後奏請皇帝裁決。

清朝統治者對於秋審非常重視,因此有國之大典之稱。秋審由皇帝主持,先由州縣造冊,將本省斬監候、絞監候的罪犯信息逐級上交省裏,經對監候囚犯一一審錄,核實案情,將犯人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嗣等類,再將審錄所做的冊表報送臬司、督撫複核,督撫對本省的秋審案件審錄完結後,將全省案件向皇帝匯題再由刑部看詳核擬,其後由九卿詹事科道集議,將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嗣各犯分擬具題,報皇帝裁決。

據《清史稿》記載,康熙皇帝就十分重視秋審,他“取罪案逐一親閲,再三詳審。其斷無可恕者,始定情實”。反覆強調,“人命事關重大,故召爾等共相商酌。情有可原,即開生路。此內有一線可生之機,爾等亦當陳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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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熙等皇帝看來,只要罪犯有一線生機,就應該予以寬免,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在秋審中,許多原本被判處死刑的罪犯,最終都得到了減刑。即使被判處了死刑,也有留一個後代的機會。

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發生,歷代統治者還制定了“錄囚”制度。即是指最高統治者和各級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下級監獄進行巡視,審錄囚徒,糾正冤案,平反昭雪,決遣淹滯的制度。錄囚萌芽於三代時期,一直流傳到清朝。這種制度允許犯人以及家屬向上級伸冤,甚至可以直接到京城向皇帝上訪告御狀。

早在漢代,就有上書皇帝的直訴制度,例如著名的“緹縈上書”的典故。漢文帝在幼女緹縈的上書下,最終赦免了她的父親淳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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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代正式設立了登聞鼓直訴制度,認為自己有冤屈的民眾,可以通過登聞鼓訴冤。唐朝伸冤直訴制度除了登聞鼓制之外,還有邀車駕、立肺石和上表制度。上表即向皇帝呈遞奏書,至武則天時又增設投匭狀制度。宋代的伸冤直訴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還設有登聞鼓院和登聞檢院以及理檢院,專門負責直訴案件的受理與管理。明清時期對登聞鼓伸冤制度又進行了進一步的規範。

因此,古人絕非我們想象中那樣目無人權、不講法制。相反,他們或許是當時世界上最仁慈,對生命最為敬畏的一羣人。對於不涉嫌謀反、惡逆等屬於“十惡”範疇的案件,一般都遵循了一定的程序正義。因此,現代人在制定法律時,不僅要向外看,學習先進的西方法治理念,同時也要向內看、向後看,將目光投向自身的傳統,從中國優秀文化寶庫中找尋經驗,讓我們的法制進一步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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