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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點|“名校辦民校”終結,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發展義務教育責任

由 睢風娥 發佈於 經典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日前,中國政府網公佈了修訂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民辦教育促進法進行了修改,2018年8月《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三年之後新的《實施條例》才正式公佈,從整個修訂過程來看,多次徵求意見,多個部門反覆修改,可見修訂過程的謹慎。據統計,69個條款中只有9個條款直接移植於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亦然可見修改幅度之大,可謂是脱胎換骨。

《實施條例》最大的意義在於釐清了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諸多關鍵性問題,既為民辦教育發展亮明瞭底線,也劃出了清晰的紅線,為規範和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也為營造公辦民辦教育平等競爭的教育發展環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亮點之一在於,其明確了民辦教育的公益性原則。《實施條例》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這是對民辦教育的鮮明定位。此外,《實施條例》規定,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這也是為了防止資本綁架民辦教育,使民辦學校淪為資本追逐利益的工具。

《實施條例》中最受關注的莫過於“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並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過去一段時間,“名校辦民校”的模式在全國各地推廣,公辦學校參與或者舉辦民辦學校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教育資源不足的問題,但是用公辦教育、公辦教育資源以及國家財政性經費參與或者舉辦民辦學校,導致本就緊張的國家教育資源被錯配,破壞了優質公共教育資源的公共性和公平性,增加了家長負擔,催生了“民校擇校熱”。同時,很多依託公辦教育資源辦起來的“假民校”,對於那些真正依託社會力量舉辦的民辦學校來説也不公平。這種情況一直飽受詬病,確實到了該終結的時候。

就此而言,《實施條例》實際上宣告了義務教育階段名校辦民校的終結,也為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與市場化發展劃清了界線。這一條例的實施對規範民辦教育的發展,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民辦教育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可以預見的是,《實施條例》的實施將對很多民辦學校帶來衝擊,“名校辦民校”“公參民”將迎來全面整改。早前天津就有部分民辦學校在公辦學校調走師資之後,不得不停辦。短時間內,這種情況的出現或將影響學位供給。但長期來看,卻將有利於形成公辦民辦學校健康有序發展的格局。而實現這一點,最關鍵的是夯實地方政府履行發展教育,尤其是保障義務教育投入的職責,辦好辦強公辦義務教育,切實承擔起義務教育優質公共資源提供者的角色,為每位受教育者提供優質學位以確保教育公平。

(作者 楊三喜,摘自“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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