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教丨李子柒該不該進語文考卷爭議背後:如何落實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利

問教丨李子柒該不該進語文考卷爭議背後:如何落實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利

據媒體報道,近日,寧波各所小學都結束了期末考,孩子們馬上就要開始愉快的暑假。但是這幾天,寧波海曙區的家長們卻因為一個網絡論壇的帖子吵翻了。

問教丨李子柒該不該進語文考卷爭議背後:如何落實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利
問教丨李子柒該不該進語文考卷爭議背後:如何落實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利
錢江晚報

事情的起因,是一張寧波海曙區小學六年級的期末語文試卷。家長@lhw841112在當地某論壇上發帖表示,今年海曙區小學語文期末考卷的作文題中,給出的材料之一就是李子柒的故事。這位家長説,孩子試卷上出現“網紅”李子柒的事蹟,他感到很意外。在仔細看過題目後發現,該命題作文的核心是展示中國傳統田園文化,但是在題目的最後面,卻添加了李子柒粉絲數字的介紹,這一點讓他無法接受。“會不會帶偏孩子的價值觀呢?”該家長的質疑,引發網友一片爭論。在帖子中,這位家長也承認,自己事先並不知道李子柒“是何許人也,只是偶有耳聞”。

媒體對家長質疑以及由此引發爭議的報道,讓此事成為熱點。李子柒該不該進語文考卷,網友各有各的意見。筆者對網友不同的意見不再贅述,而是想探討另一個問題:作為專業事務的語文試卷命題,本不應該變為家長與輿論參與討論、評價的事務,命題的質量應該由教師專業同行進行評價,不懂專業事務的家長參與教育教學事務,將混淆家校職責,影響教師的教育教學,以及職業化、專業化發展。

近年來,每到考試季,都會出現類似的新聞,某個家長在網上或者羣裏發帖,質疑考題,媒體也對此頗感興趣,因為有爭議、衝突,新聞很好看。媒體在報道時,沒有進一步思考一個問題,家長和教師的職責邊界是什麼。家長有權參與學校辦學監督,但是在學校現代治理中,家長主要應該參與非教育事務,包括校服訂購、食堂衞生、校園安全等,而教育教學事務,如教師教學、課程改革、佈置作業、評價學生等,則應該由教師委員會進行,家長不得干預,對此指手畫腳。

有意思的是,往往是小學階段,而且針對語文,這樣的新聞比較多,原因是家長似乎還有能力提出質疑,而到了初中、高中,對於其他學科的教學,卻鮮有家長質疑。這和每年高考,輿論特別關注語文考試作文一樣,其他的基本沒有聲音。這恰恰反映出專業評價的重要性。每年高考語文作文“吐槽”,基本都屬於瞎吐槽,湊熱鬧。

落實和擴大學校自主權,也包括教師的教育自主權。推進這一工作,既要防止傳統的行政干預、指揮學校辦學,還要防止家長、輿論影響學校自主辦學,但是,從現實看,對於家長、輿論干預教師教育教學,大家卻不以為意,甚至樂於其中。

這有多方面原因。在不少家長看來,辦“讓人民滿意的教育”,家長就應該有對教育的全面評價權,教師怎麼教、教得如何,家長有權進行評價。問題在於,教育屬於專業事務,家長怎麼進行評價?如果每個家長都有自己不同的觀點,學校和老師怎麼滿足每個家長的需要?

家長和社會輿論對學校辦學的監督,不應該進入具體的教學活動和學術活動層面,而主要在於學校辦學和教師的教育教學,是否依法依規。比如,關注學術事務,可對學術不端提出質疑,但是對於學術不端的認定應該由專業的學術委員會進行;關注教育事務,可對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歧視對待學術提出質疑,但對於教師在上課時用了什麼案例,用這一案例是否正確,則應該由教師委員會評價。不尊重教師職業的專業性,大家都圍着教師進行“指點”,這並不利於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反而令教師不知如何教了。

這也和學校、老師採取的“學校共教”方式有關,不斷把家長“培養”為對自己“指手畫腳”的人。近年來,為提高學習成績,讓家長重視孩子的學習,不少學校給家長佈置作業,要求家長監督、批改孩子作業,結果把家庭親子關係變為分數關係,家庭教育就圍繞知識教育轉,家長也變為學校的校外輔導員,對教師的教育教學進行“指點”也就順理成章。

針對這一情況,2019年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杜絕將學生作業變成家長作業或要求家長檢查批改作業”,這就是希望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各歸其位。而落實這一規定,關鍵在於建立現代學校制度,實行學校現代治理。具體而言,應該在中小學成立教師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明確教師委員會負責教育教學事務的管理和評價,明確家長委員會參與非教育教學事務的職責和權利。

回到這次語文命題爭議上,家長當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但是,這不是評價命題質量的依據,不能因為家長有意見,就認為命題不好,評價命題應該由教師專業同行委員會進行,這才有利於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也促進教師職業化、專業化發展。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騰訊教育”。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芥末堆立場,轉載請聯繫原作者。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815 字。

轉載請註明: 問教丨李子柒該不該進語文考卷爭議背後:如何落實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利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