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挖搶學校教師

本文轉自【中國新聞網】;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意見提出,#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挖搶學校教師#;從事學科類培訓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並將教師資格信息在培訓機構場所及網站顯著位置公佈;不得泄露家長和學生個人信息。

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挖搶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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