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法院都判了“開除患癌女教師”無效,學校豈能拒執行?

  日前,一則“大學女教師因患癌被學校開除”的新聞被媒體廣泛報道,事件中的女主角已經離世。公眾對此憤慨不已。而在憤怒背後,勞動者權益保護非常值得探討。本次事件是個特別典型的案例,集中展示了勞動仲裁案中普通職工的種種弱勢。

  要點速讀1對於恢復勞動關係的案件,法律缺乏約束力,導致義務方一拖到底。2法律是最後兜底的工具,應該完善勞動仲裁機制,對司法訴訟案件進行合理分流。法院已經明確判決學校違法,可學校卻拒不執行

  罹患癌症已屬不幸,還在病痛中收到來自學校的開除決定,這對大學女教師劉伶利來説實在是不小的打擊。學校開除的理由很簡單:連續曠工。但是這對劉伶利來説根本不能接受,因為自己一直在休病假。“連續曠工”的理由到底成不成立?根據中國青年報的報道,劉伶利在去北京治病時,已經向學校請過假,後來學校人事處的工作人員還跟她聯繫過。等她從北京回來後,劉伶利的媽媽還拿着她的病歷去學校和領導溝通。5天后,劉伶利收到了學校的開除決定。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開除劉伶利的決定

  學校的這一做法遭到了網友的炮轟,直指學校冷血、沒人性。最能表示學校傲慢態度的是人事處處長對劉伶利媽媽説的一句“不要給我哭,我見這樣的事情挺多的”。其實,劉媽媽的要求很簡單,只是希望學校能夠保留劉伶利的工作並且繼續繳交醫療保險,哪怕費用由自己墊付都可以。

  不僅缺乏人文關懷,這種單方面直接開除員工的行為已然違法。不得已的劉伶利將學校告上法庭。在後來的二審判決書中,法院認為“交大博文學院亦認可在劉伶利與交大博文學院電話通話中,劉伶利陳述其本人及家人都在外地就醫,無法履行請假手續,等回來後補辦請假手續……不屬於《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教師聘用合同》第三條第八項第3款約定的擅自離崗、曠工的情況。”但是,判決書形同“廢紙”,學校沒有主動執行判決書上的要求,而是一拖再拖,直至劉伶利病逝。

  違法在先,拖延在後,雖説學校並不是女教師去世的根本原因,但恐怕這突來的打擊是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法律對於類似恢復勞動關係案件的執行缺少約束力,學校自然有底氣拖到底

  面對學校的拖延行為,很多人建議利用拒執罪來強制執行。拒執罪,全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如果不履行,會受到懲罰,從而強制履行義務。有了這樣的規定,貌似所有的法律執行“拖延症”都可以得到解決。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因為“拒執罪”的成立還需要滿足至少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判決要涉及給付內容,第二個條件是情節要足夠嚴重。以這兩條來看的話,蘭交大博文學院的行為還算不上“拒執罪”。

  什麼叫有給付內容的判決?簡言之,就是判決過程涉及到金錢等具體實物。不過女教師的案子卻不是這樣,在判決書中,我們只能看到法院裁定學校的開除決定不合法,女教師和學校之間應該恢復勞動關係,並不涉及到保險繳納和其他賠償金的實物,所以這樣一種確認性的判決很難達到“拒執罪”的程度。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除職工的薪酬等案件具有明確的給付性內容,法院可以直接執行以外,維持和恢復勞動關係的執行,完全要依靠用人單位本身來完成。從這一點來看,恢復勞動關係判決只是一項紙上的權利。而情節足夠嚴重這一點,學校也很容易找理由搪塞。博文學院的院長陳玲在接受採訪時就表示:“二審最終判決結果在今年6月下旬出來,由於她一直生病住院,加上學校放假,後來我們溝通了下半年開學處理這件事。最近得知她去世的消息,其實最近我們一直在關注這件事情,也在委託律師聯繫她的家人。”


  退一步説,即使符合“拒執罪”的條件,從申請強制到訴訟再到最後的執行要經歷很長的時間,對處於病痛中的女教師來説,恐怕也不是好的選擇。而除了這個罪名外,就更難找到其它的約束手段了。

  除了金錢糾紛以外的勞動爭議案件執行普遍非常難,企業當“老賴”辦法很多

  女教師和學校之間的矛盾並非孤例,事實上,幾乎所有涉及到勞動糾紛的案件都會或多或少面臨“執行難”的問題。

  勞動爭議案件判決中,直接給錢的還好説,法院可以在用人單位有足夠的支付能力下以強制的方式執行。然而,對於恢復勞動關係、保證福利待遇等判決,就太為難了。法院無法在判決生效後進行長期的跟蹤調查以確定執行的落實情況,用人單位的反應最後影響到判決內容的履行程度。

  有時候,用人單位還會採用強制措施對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例如對那些經濟效益不好的企業,它們會拖欠部分辭退人員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法院判決對企業採取強制措施,扣押財產,凍結銀行帳户,最後將會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同時觸及到其他職工的切身利益,容易激起職工的對抗心理,激化社會矛盾。

  不過,也不是毫無辦法,上海的“執前督促程序”制度值得全國借鑑

  要解決勞動爭議案件中執行難問題,需要加大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對訴訟請求的解釋和説明,明確告知當事人某些勞動爭議訴求可能帶來的執行風險。這裏提供上海的一個例子供參考,上海部分區法院創設了“執前督促程序”制度,這個制度是根據執行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有主動履行可能的案件,在立案階段就委派督促履行員對義務人進行説服教育和後果警示,敦促他主動履行義務。經過督促無法履行的,法院會立即啓動強制執行程序。

  上海部分法院實施的“執前督促程序”流程圖

  但是,法律畢竟是最後的底線,前期的勞動仲裁機制更需要反思,其甚至為勞動者維權都談不上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 不養“閒人”是追逐自身利益的選擇,必須要外力約束才行。

  現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中一大問題就是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銜接不順暢。這種不順暢主要體現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法院在同一案件處理上不僅各行其是,而且存在着法律適用上的分歧。在女教師案件中,劉伶利最開始是向甘肅省榆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請求對學校作出的開除決定進行仲裁。但是因為證據不足,該委員會作出對劉伶利的仲裁請求不予受理的決定。後來,劉伶利才向學校所在地的榆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法猜測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更多受到企業利益的影響,但是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在對待這起案件的不同態度也説明了不少問題。

  雖然新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使勞動爭議仲裁製度有了較大完善,甚至零費用幫助仲裁,但依舊存在許多無法迴避的問題。一方面,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多掛靠於當地各級勞動行政機關,其活動經費以及其它支持都來自政府,因此,仲裁行政化的特點顯得較為突出,這就導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定位不明,軟硬件配置皆未能盡如人意,無法應對大幅度增加的勞動爭議案件。

  另一方面,由於在案件受理的範圍、法律適用的標準以及證明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仲裁與訴訟尚未做到無縫銜接,這就導致許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結果的權威性心存懷疑,不服仲裁裁決的比例居高不下。

  勞動爭議仲裁在整個勞動爭議處理中處於核心地位, 而且發揮着及時分流案件的作用。要發揮好這些作用,真正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就應該去行政化,讓更多第三方力量加入,真正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在輿論的倒逼之下,蘭州交大博文學院的院長終於做出回應與家屬協商解決,不失為一種“勝利”,只是這樣的回應來得太晚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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