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朋友圈道歉5天,朋友圈該如何發?

  朋友圈有的發廣告,有的發罵人語,這些都是不可取的,甚至還有更為嚴重的後果。

  一、朋友圈發廣告,如果微信系統認定為營銷號,就有可能被封號

  今年前幾個月,一大批微信賬號就被封了,特別是不少羣控號、營銷號,甚至一些老號也逃不過被“誅殺”的命運。

  這次整治是來真的,很多人開始轉賣羣控手機。

  原來,一個人可以操作50~100台手機,每個手機登錄一個微信帳號。只要一個人,只要一台電腦和羣控軟件,就可以每天通過50~100台手機微信號大量加人,大量發廣告,造成大量垃圾信息和虛假營銷,因此微信取締了羣控號。

  以前,一些人註冊多個微信號來做微商,有大號、小號、主號、副號之分,只有一個主號是他自己經常用的,其他號就用來加人、發廣告,然後利用誇大、套路營銷,把一些信任他的好友轉移到主號來,忽悠他們做代理。但今天,這些小號、副號也被封了很多,因為被認定為營銷號!

  看來,以後的微信朋友圈,要玩就玩真的啦。

  二、別以為朋友圈私密就可以罵人,你可能成被告

  最近有一起法律糾紛,被告劉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了幾次辱罵某公司的內容,結果被原公司告了。

  最後,杭州上城法院近日作出判決: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微信朋友圈中,連續五日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

  劉某曾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佈原公司是“黑心企業”、“強盜公司”、“黑心狠毒,誆騙、搶劫、掠奪”等侮辱性字眼的言論,辱罵原公司及相關人員。

  因為公司都是原同事,他罵人的結果都被看到了,於是,劉某被原公司起訴名譽侵權。

  在法庭調查當天,劉某的微信朋友圈有三百餘人。法院認為,雖然在朋友圈中發佈的內容僅微信好友可見,但好友可以通過分享、轉發、口耳相傳的方式,迅速擴大影響範圍。這也是一種公開性的侮辱。

  鑑於劉某已經將朋友圈發佈的上述內容設置為隱私照片,已經事實上停止了對原公司的侵權行為。法院遂作出“朋友圈道歉5天”的判決。

  朋友圈要做真心的朋友,不必説假話套話

  你利用朋友圈做營銷不對,利用朋友圈罵人也不對,説套話假話也不對。朋友圈是朋友聚集的私密空間,更應該謹慎對待。

  如果你不真心待朋友,必將失去所有的朋友。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大象是螞蟻的耳墜子”:

    做了還怕別人説。


  31歲的張女士沒想到,和朋友在短信上的一段口角紛爭,竟被朋友將聊天中對自己帶有侮辱性的話語記錄截圖,並附上自己的照片發到朋友圈。“我沒想到她竟然會這樣做,很多朋友後來都問我是怎麼回事。”張女士對朋友的做法感到異常憤怒,並將對方起訴到法院。

  6月20日,成都商報記者從閬中市人民法院獲悉,張女士的這位朋友因侵犯張女士的名譽權,客觀上影響了張女士的社會評價,法院判決趙女士立即刪除其朋友圈相關侮辱性言論,並在朋友圈發佈道歉函至少保留3天,同時賠償張女士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微信朋友圈辱罵朋友被起訴

  今年31歲的張女士是閬中人,在閬中經營一家酒吧,和年長她1歲的趙女士本來是朋友關係,不過,這段朋友關係卻在今年3月份“走到了盡頭”。

  2017年3月6日晚,張女士和趙女士在酒吧喝酒間隙,聊起了另外一位兩人都認識的陳姓朋友(女性),不過,談話間,張女士講到和這位陳姓朋友因為脾氣不和,沒有聯繫。

  讓張女士沒有想到的是,趙隨後在這位陳姓朋友面前提到了這次談話,並講了一些關於張女士的壞話,陳還為此打來電話質問張女士。這讓張女士一頭霧水,張女士隨後在微信上聯繫趙女士,責怪對方不應該在陳面前添油加醋。事後證明,這是一次不愉快的交流,張女士隨後被拉黑。之後,張再次通過短信聯繫趙女士,成都商報記者從張女士提供的兩人短信聊天記錄截圖瞭解,兩人彼此都用了一些粗俗的語言辱罵對方,但事情並未就此結束。

  第二天,張女士便接到很多朋友發來的消息,稱趙女士在朋友圈發佈了一些對她不利的言論。張女士趕緊打開微信,手機屏幕上彈出的畫面讓她極度鬱悶,因為趙女士竟然將此前在短信上辱罵她的聊天記錄截圖發到了朋友圈,同時出現的,還有張女士本人的照片。趙女士還在微信朋友圈寫到:“我真喜歡看你生氣的樣子”

  “很多朋友都看到了這條消息,都打電話來問我到底是怎麼回事。”張女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説,這件事對自己的影響很大,甚至有人將此事告知父母,給自己帶來很大的精神壓力,甚至,這件事還引發了自己與丈夫之間的矛盾。

  3月8日晚,張女士約趙女士解決雙方因微信所引發的事宜,後經閬中市沙溪派出所出警解決未果。之後,張女士將趙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趙女士當面向自己道歉,並通過當地媒體刊登道歉信和在微信平台上為自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此外,張女士還要求趙女士賠償自己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判朋友圈道歉5天,朋友圈該如何發?

  法院判她在朋友圈道歉3天

  一個月後,案件在閬中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成都商報記者採訪得知,庭審當天,作為被告的趙女士並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6月20日,成都商報記者從閬中市人民法院獲悉,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趙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佈辱罵、侮辱性語言以及附上張女士照片的行為,侵犯了張女士的名譽權,客觀上影響了張女士的社會評價,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張女士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也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最終判決趙女士停止對原告張女士的侵害行為,刪除其朋友圈內的辱罵、侮辱性言論及所附上的原告張女士的照片,並在朋友圈內發佈向張女士的道歉函,發佈天數不低於三天,同時賠償張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不過,張女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趙女士目前尚未在朋友圈的道歉,自己接下來打算申請強制執行,記者曾試圖聯繫趙女士,未果。不過,記者從閬中市人民法院獲悉,本案目前尚未過上訴期,趙女士若對本案判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焦點一:

  在朋友圈辱罵他人,可能涉嫌違法

  本案主審法官解釋稱,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民事主體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質客觀、綜合的評價,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就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和自我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在本案中,趙女士在個人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佈辱罵、侮辱性言論並附上原告張女士照片的行為,在朋友圈內引起了朋友的關注,客觀上影響了張女士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張女士的名譽權。

  同時,按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趙女士所發佈的微信在原、被告的微信朋友圈中進行了較大範圍內的傳播,該辱罵、侮辱性言論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被告趙女士理應當向原告張女士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焦點二:

  除了經濟賠償,還要在朋友圈發道歉函

  按照張女士的理解,趙女士的行為對自己和家庭造成太大負面影響,除了要求經濟賠償外,還要求對方當面向自己道歉,並在報紙、媒體上刊登道歉信為自己消除負面影響。不過,法院最終判決顯示,除了一定的經濟賠償,僅要求趙女士在朋友圈發佈不低於三天的道歉函。

  對此,本案主審法官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趙女士發佈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傳播,而且很多人都是她和張女士共同認識的朋友,傳播的範圍有限,鑑於此,才要求趙女士在朋友圈向張女士發佈道歉函為其消除影響,“這也是對大家的一種警示,每個人,在個人朋友圈發佈消息時,也要慎言。”

  焦點三:

  罵人者拒道歉,受害方可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主審法官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如果趙女士沒有上訴,又拒不在朋友圈內發佈道歉函,張女士則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屆時,法院可以以趙女士名義發佈對張女士的道歉函刊登在當地媒體上,不過,相關刊登費用將由趙女士承擔。

  曠心怡 成都商報客户端記者 王超 圖據網絡

  編輯 江亞玲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Dj哥哥30049024”:

    女人就是是非多,表面看着多好的,其實暗地裏誰也看不起誰.....這個道理我初中就明白了!

  網友“豆瓣兒君”:

    趙某心思深,怕是早就看不慣張女士了,也許是別人過的比他好?還是得罪過她,記仇?呵呵不管怎麼説,這趙某都是奇葩,這不算朋友,仇人都不如!

  網友“蒲公英1402912”:

    人以羣分,物以類聚,滿大街的都是朋友,鬼友!有些人的朋友定義門檻太低了

  網友“辣姐30892058”:

    酒吧女就那素質

  網友“紅塵歷練60733151”:

    唉!最親密的人是最可怕的敵人

  網友“糖糖花花綿綿”:

    這是朋友嗎這,趙女心機深交不得

  網友“冉冉升起Seven”:

    我也要去起訴一些人,起訴花錢不

  網友“FoxDemon丶star”:

    這朋友,交的真好。

  網友“手機用户5429690170”:

    朋友相處到這份上?哎!何必嘛!

  網友“痛並快樂着88290246”:

    閬中牛肉

  (2017-06-20)


  近日,《致王衞先生:順豐偷走了我的客户》的文章火爆朋友圈,針對順豐疑似偷商家客户的輿論也持續發酵。

  昨日午間,王衞在其朋友圈回應了該事件:業務在推廣大當家只是個別地區所為,公司從來是絕對不許在任何包裹上張貼廣告,這次張貼的剛剛撞有同類型的產品,絕對違反公司規定!另外,客户數據全部集中總部管理和使用,數據使用有嚴格審批流程,我們絕對沒有將客户的訊息轉給大當家使用!

  王衞朋友圈截圖

  雖然涉事的順豐區域負責人已經微博道歉,王衞也出來説“對不起”,然而仍有業內人士質疑:前有疑似“假海淘”被曝光,後有客户被撬單,上市後的順豐為何變成了如此這般模樣?

  微信發文對此評論道:做平台的就應該安心做平台,幫着平台商家更好的賺錢,做頭牌的就應該安心做頭牌,將自己的姿色做的更吸引人。順豐今日的行為不是孤立的,也不是順豐所獨有,但一點可以肯定,不管是誰,搶奪自己客户的市場資源的企業即便現在風光,也不會有光明的未來。

  針對上述事件,和訊網致信順豐相關人士,其以順豐集團微信公號的《關於櫻桃的一段插曲》代回應,該文以順豐大連區區總侯愛鳴的微信表態截圖為主要內容,具體如下:

  (2017-06-15)


  天啦嚕!

  朋友圈吐槽需謹慎!

  不然可能會成被告!

  罵前公司被起訴

  去年6月,80後女孩陳某進入成都某裝飾公司擔任經理,年底時與公司在工作中發生矛盾而離職,並寫了一份火藥味十足的《辭職報告》,內容包括“公司七宗罪”“核算部就是一羣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後勤部都是吃屎的”等等一些詞句。

  之後,陳某將這份辭職報告發到自己的QQ空間、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平台。

  老東家知道之後怒了。電話要求陳某立即刪除相關內容,但陳某沒有理睬,繼續發佈了一些針對該公司的侮辱性語言。為此,該裝飾公司以其名譽權受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的朋友圈成員達100餘人,已具備影響較大、傳播速度較快的相應規模,其行為會致使公司名譽受損。法院判令陳某立即停止對該公司的名譽侵權行為,並在本地權威報紙刊登賠禮道歉聲明,為該公司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而鑑於該公司不能證明其確實因為陳某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害數額,因此不要求陳某賠償經濟損失。

  結論:哪怕朋友圈只有100個好友,你都要警惕給前領導打小報告的前同事。

  罵交警被行政拘留

  今年,安徽亳州女子劉某因不滿交警對丈夫酒駕處理,在微信朋友圈辱罵交警,並詛咒交警“活不過2016年”、“那1500塊就當給你買花圈買壽衣了”等,事後雖然刪除致歉,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因此劉某仍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後因警方考慮到劉某尚在哺乳期,僅給予批評教育。

  劉某的行為一方面損害了警方形象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劉某之所以選擇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辱警言論,目的是為了吸引別人的注意,試圖得到別人的支持。這實際上已經具有了煽動的意味,會對別人產生誘導作用,產生壞的社會影響。

  結論:老公酒駕,老婆開罵,還是警察,心比較大。

  罵老鄉被判賠錢

  去年,台灣老伯在微信朋友圈罵拆夥的同鄉“豬狗不如”、“貪財好色”,被廣東地方法院認定為發佈帶有人身攻擊性的貶義詞的內容,對他人名譽造成影響,侵害公民名譽權,判令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結論:這年頭,耿直boy越來越難做了。

法院判朋友圈道歉5天,朋友圈該如何發?

  散佈謠言引發恐慌

  今年4月9日下午,黃石一5歲男童失蹤,第二天媒體報道後,全城網友在朋友圈轉發尋人啓事。10日晚,謠言開始在網絡蔓延:

  “小孩在地下室找到了”;

  “孩子在江邊找到了,身體的器官已經被挖掉了”;

  “恐怖分子來了,當地一下午就丟了2個孩子”……

  11日,謠言又有了其他版本:

  “大冶新街發生了兩起搶小孩事件!”

  “銀川來了100多人到大冶搶小孩了,請大家看好自己的小孩!”

  12日,雷雲翔在家門口附近的水塘被找到,屍體完好。

  孩子走了,謠言更令人寒心。網友不求證信息真偽,就在網上大量轉發,根本就沒有顧忌孩子親人的感受,還在社會上造成恐慌。此後,多名網友被警方處理。

  結論:散佈謠言唯恐天下不亂的人有一顆恐怖分子的心,警察蜀黍別放過。

  自媒體污衊王健林

  去年11月12日,微信公眾號“頂尖企業家思維”冒用王健林名義發佈題為“王健林:淘寶不死,中國不富,活了電商,死了實體,日本孫正義坐收漁翁之利”的文章,並在微信朋友圈推廣傳播,該文閲讀量較大,造成極壞社會影響。

  14日萬達集團官網發表聲明:該文冒用王健林先生名義,嚴重誤導讀者。16日,萬達集團向北京市法院正式訴訟“頂尖企業家思維”微信公眾號,索賠1000萬元,並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然後,這個粉絲量龐大的自媒體賬號就慫了——

  最終今年3月14日,王健林一審獲賠7.5萬。

  結論:王爸爸、馬爸爸是你們能模仿的嗎?

  各位吃瓜羣眾

  這下知道在朋友圈亂説話的後果了嗎?

  除了被判道歉刪文

  被認定侵權的

  精神損失賠償費最高10萬!

  傳播謠言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

  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會被拘留罰款

  造成嚴重後果的

  最高被判七年有期徒刑!

  朋友圈使用手冊

  1、當微信好友在100人以下時,發佈“朋友圈黃色預警”;好友在100-500人時,發佈“朋友圈橙色預警”;好友在500人以上時,發佈“朋友圈紅色預警”,此時你發發美食美景曬娃就行了;

  2、離職後,對前領導和可能打小報告的前同事設置“不讓他(她)看我的朋友圈”,或者刪除這些好友;

  3、刪除朋友圈所有負面狀態,歌頌幸福美好新生活;

  4、黨員幹部時刻銘記自己的特殊身份,所有朋友圈狀態以24字為思想核心;

  5、化悲憤為動力,當你想在朋友圈罵人發泄的時候,就發點雞湯文,如:《當年他被老闆罵得毫無尊嚴,後來他成為一名偉大的企業家》《挫折是人生一道風景》《轉發這個觀音像會有好運》《經常發脾氣的人容易得這些病》……實在不解氣就轉發這種文章《轉死他!讓全中國知道這個畜生官員》……

  6、朋友圈不是例外之地、不是法外之地,時刻謹記自己在朋友圈發言就像拿着大喇叭在天安門廣場發言;

  7、對於新聞事件永遠不要主觀臆測,一切以新華社、人民日報、央視等權威媒體消息為準,如有出入,純屬你眼瞎;

  8、不要以為秒刪狀態就沒人看見,有種方法叫“截屏”,當你想發佈負面言論時,關閉WiFi,關閉流量;

  9、關閉朋友圈功能☺

  10、將手機模式設置成“學生模式”,只能接電話發短信;

  11、編不下去了,歡迎補充☺

  來源 上海新聞廣播

  (2016-08-03)


  作者 | 南海公共法律服務微信編輯組

  來源 | 南海公共法律服務(ilawnh)

  微信朋友圈已經成了

  大家表達喜怒哀樂的旺地

  但是

  不注意自己的言辭

  往往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麻煩哦

  近日

  南海法院就審結了一起

  由發朋友圈引起的侵權案件

  2015年12月,家住佛山南海區的楊某兩兄弟,在微信朋友圈內發佈了一篇名為《鋅鋼巨騙,佛山××五金廠》的文章,稱“佛山××鋅鋼招商是假的,騙經銷商的錢是真的”等。信息被髮布後,鴻來公司(化名)將楊某兄弟告上法庭,該公司認為楊某兄弟發佈不實消息,侵害了公司名譽。最終,法院判決楊某二人停止侵權,刪除其微信朋友圈內的不實消息,並在朋友圈內向鴻來公司賠禮道歉,為鴻來公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大家可能覺得這只是個案,不足為戒,小司妹簡直太較真啦!但是,小司妹特意上網搜索了一下,發現,因“微信朋友圈造謠、誹謗”而被罰的案件還真不少……

  1、2015年2月,劉某認為羅某在多個微信羣及朋友圈辱罵自己,遂將羅某訴至北京朝陽法院並索賠25萬元。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羅某致歉10日並賠償劉某7萬元。

  2、2015年11月,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判決了廣州市首例“微信朋友圈”侵權案。案件中,兩個老朋友由於合夥經營起糾紛,鬧翻了臉,其中楊某某在朋友圈罵對方“豬狗不如”“貪財好色”,被另一方告上法庭。荔灣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某構成侵害對方名譽權,判決其賠償3000元並賠禮道歉。

  3、2016年1月11日,貴州貴陽開陽縣一車主小陳因違停被貼罰單,很生氣,便將此事發布在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裏,併發帖謾罵交警,想借此泄憤。最終,警方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4、2016年7月4日,一段“九瑞大道19公里處的九江縣港口街鎮洗心橋村橫壩頭出現破壩”的小視頻在很多九江人的微信朋友圈、聊天羣裏瘋傳。經九江縣港口鎮政府核實,該信息系謠言。7月19日民警將製造謠言的孫某抓獲,並對其依法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微信朋友圈作為一個社交平台,同時屬於公共空間,發朋友圈辱罵、誹謗他人,或者造謠,對他人或社會造成一定影響的,屬於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那是不是説,只要不違法,就可以隨便發呢?

  答案是否定的!發朋友圈言行不當,還可能有這些你意想不到的後果……

  有人因此離職

  某天, 李女士發朋友圈表達心情不佳,不料被老闆看到,以為她抱怨工作,遂跟帖稱“如果一份工作讓人如此悲傷,不做也罷!”悲催了!兩天後,李女士離職。

  有人因此欠人一頓雞

  6月1日晚,一女子看到一起交通事故,剛好旁邊一出租車從此路過。她以為是出租車司機肇事逃逸,遂在朋友圈發帖批判。後來證明是自己搞了個大烏龍,便發帖向出租車司機道歉,並承諾“有機會請你吃吮吮原味雞”。

  在朋友圈發言不當,究竟會違反哪些法律呢?

  可能違反了

  《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也有可能違反了

  《行政法》的有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第三項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更有可能違反了

  《刑法》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回到南海的這個案件,南海法院認為,楊某二人在微信上發佈消息,足以讓業內人士聯想到鴻來公司,已影響了其商業信譽;同時,楊某二人發佈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傳播,影響及範圍有限,責令其在朋友圈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已能夠彌補鴻來公司的損失,故作出以上判決。

  微信朋友圈雖然大多隻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也有其傳播和影響範圍。同時,微信朋友圈可能與受害人的工作、生活聯繫緊密,若在熟人圈內散佈侮辱言論,並且直指具體個人,經熟人間口耳相傳,就很容易讓受害人的現實生活造成影響。

  小司妹想説,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治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應該成為全社會的普遍共識。微信朋友圈內容的發佈者,都應對其發佈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不能置身“法”外,更不能“無法無天”。

  (201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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