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馮芸清 “盜竊三十萬至五十萬以上或詐騙五十萬以上即判十年以上,證券三罪不論騙了多少錢都判十年以下明顯不合理。”2020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擬向大會提交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將證券三罪(欺詐發行罪、操縱股市罪、內幕交易罪)量刑由一般五年以下改為十年以上的議案。
現行刑罰達不到懲戒犯罪的目的
證券市場具有高風險性和高盈虧性,在鉅額利潤的引誘下,證券市場也逐漸成為罪惡的温牀,犯罪逐漸滋生。隨着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髮展壯大,證券犯罪亦有愈演愈烈之勢,欺詐發行股票、內幕交易、債券犯罪等屢禁不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版)》全面提升了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新法下的欺詐發行股票、操縱股市和內幕交易行為的行政責任從倍數、比例、金額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朱列玉認為,現行刑法規定不能完全反映出證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刑事處罰力度不夠,也未能與《證券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相匹配,制約了股票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和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八十條和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無論犯罪數額多少,其刑罰都在五年有期徒刑以內;而對於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即使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刑罰也只是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議案指出,證券三罪本質與盜竊犯罪和詐騙犯罪類似,然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就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證券三罪規定無論犯罪數額多少,最高刑均不超過十年,其規定的刑罰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尚達不到懲戒犯罪的目的。
議案同時指出,法律不能嚴懲草根犯罪,而對高智商犯罪網開一面。如果普通的盜竊、詐騙犯罪披上證券三罪的外衣,就可得到減免刑罰的結果,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將會遭到嚴重破壞。
朱列玉舉了個例子加以説明:在備受關注的“私募一哥”徐翔操縱證券市場案中,徐翔、王巍、竺勇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93億元,但一審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在認定被告人徐翔犯操縱證券市場罪的基礎上,僅判處被告人徐翔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徐翔本人也並未上訴。如此鉅額的違法所得,在詐騙犯罪中的量刑基準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操縱證券市場罪中,十年有期徒刑已是頂格處罰。
國外相關司法實踐經驗值得借鑑
朱列玉還認為,現行《刑法》中,關於證券三罪的規定,與其社會危害性不符,具體表現在法定刑輕,起點低,刑罰適用輕緩化等,這些特點直接導致了各種新類型證券犯罪的出現;面對經濟利益的驅使,在缺乏嚴厲法律束縛的情況下,證券交易者寧願頂風作案,也要追逐於犯罪行為可以獲得的暴利;犯罪的“低成本”成為犯罪者頂風作案的隱形推手,給證券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帶來極大威脅。
朱列玉表示,司法裁判應當達到真正的“懲罰性”目的,而不能讓犯罪者在謹慎衡量犯罪成本與守法成本之後,認為犯罪成本將遠低於守法成本,進而採取犯罪行為。
而在國外,司法對上述犯罪多采取嚴懲的態度。如在英國,瑞銀和花旗集團前交易員湯姆·哈耶斯操縱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ibor)的8項罪名全部成立,他被判入獄14年;在美國,大宗商品交易員Navinder Singh Sarao因涉嫌與2010年震動全球市場的“閃崩”(Flash Crash)有關,而被指控涉嫌欺詐、操縱市場,如指控成立,他將面臨最高380年監禁;又如美國對沖基金公司帆船集團創始人拉傑·拉賈拉特南,2011年10月16日因涉嫌內幕交易被捕,最終被判處11年監禁。除退還5380萬美元的非法所得外,拉傑·拉賈拉特南還需交納1000萬美元的罰款。
議案指出,上述國外司法實踐的核心精神就是:只有司法裁判達到了“懲罰性”的目的,才能真正遏制證券市場的亂象。這種司法精神值得我們借鑑。所以,從進一步治理證券市場的亂象考慮,重判證券三罪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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