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窗苦讀的是“我”,金榜題名的卻是“你”。
最近,接連曝出的兩起冒名頂替上學事件,引發輿論關注。
先是山東聊城冠縣農家女陳春秀在報考成人高考時發現,她16年前被人冒名頂替入讀山東理工大學;後是山東聊城王麗麗反映其於1996年以王麗這個名字報考聊城農業學校,未收到錄取通知書誤認為未被錄取,後調查發現被人冒用了身份信息。
人們常説知識改變命運,冒名頂替上學,偷走的不僅僅是身份和成績,也偷走了被頂替者人生的另一種可能,不禁讓人唏噓不已。那麼,冒名頂替上學涉及哪些法律問題?被他人改變命運的人,會得到怎樣的公平?法報君採訪了北京市中治律師事務所閔瀚霖律師,為大家帶來詳細解答。
1.冒名頂替他人上學,冒名者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這個需要從冒名頂替上學的整個過程來判斷,一方面,從刑事責任上講,冒名者有可能參與涉及偽造或變造身份證、户籍,冒名者可能涉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行為人為了使用而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件的,既涉嫌構成本罪,又涉嫌構成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屬於牽連行為,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另一方面,即使冒名者不構成犯罪,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此外,從民事責任上講,冒名者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獲得了上大學的機會,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受教育權、姓名權,冒名者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在冒名頂替過程中,提供協助的“幫兇”可能受到什麼樣的法律懲處?
提供協助的“幫兇”需要就其協助的行為來定性,如果直接參與偽造、編造、買賣身份證件的,可能涉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另外,實現冒名頂替上學,僅憑冒名者一人之力無法實現,可能還會涉及到被冒名者所在學校、當地招生辦、户籍管理部門、高校招生與學校管理部門等多個環節。在這個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可能還構成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此外,從民事責任上講,提供協助的“幫兇”屬於共同侵權人,應當在侵權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3.被頂替的人生,應該如何賠償?
任何人都不能因侵權獲利,對於侵權賠償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將侵權獲得的全部利益賠償給受害人,二是賠償受害人因被侵權遭受的全部損失,在兩者都無法確定的時候,由法律規定一個賠償限額。
在本案中受教育權被侵害,如何確定實際的損失,這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現實問題。閔瀚霖律師認為,應該從兩方面入手救濟:第一方面,教育部門可以專門設置恢復學籍以及補錄機制,針對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的學生如果願意回到學校繼續學業,可以通過補錄機制完成;第二方面,針對冒名頂替上學的學生,因上大學後工作所產生的工資以及其他收入,應當按照一定比例賠償給被侵害一方。
4、以“農家女被頂替上大學”事件為例,陳春秀16年後才知道自己被人冒名頂替,已經過去16年,是否涉及追訴時效過期的問題?
刑法關於追訴時效,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依據以上規定,我們知道如果涉嫌偽造、編造、買賣國際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也就意味着追訴時效也是10年。法律規定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侵害人向有關機關提起訴訟本該受案而沒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時效限制,同時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侵權法關於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本案中冒名頂替者持續在實施侵權行為,因此即使過了16年,被冒名者仍可以去法院起訴冒名者的侵權行為。
據瞭解,“農家女被頂替上大學”事件中的冒名頂替者系山東冠縣煙莊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陳某某,目前已被解聘,其學歷也被註銷,縣紀委監委對其立案審查,並將其涉嫌違法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正組織開展調查。縣委、縣政府將依據調查結果對案件中所涉及的人員依法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王麗麗被冒名頂替上學事件中的冒名頂替者系山東聊城市東昌府區柳園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王某,目前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下一步,對該事件涉及到的其他問題,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以案為鑑,以人為鑑,
嚴守招生公平底線,
徹查舞弊“舊案”,
既是給受害者一個交代,
也是維護社會公平的表現。
高考關乎每一名考生的公平與正義,
容不得“冒名頂替”的侵犯與褻瀆,
任何違法違規操作,終將自嘗惡果!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羅聰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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