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休假工資被扣 原因是這樣簡直太坑爹
受傷休假工資被扣原因是這樣簡直太坑爹!員工因公受傷,有半年時間沒有上班,但單位卻每月從其工資里扣除了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參加工作沒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員工與公司約定只支付工資,社保以每月支付現金作為補償。這些都合理麼?下面的案例告訴你怎麼解決。
受傷休假工資被扣 原因是這樣簡直太坑爹
A
單位應繳社保從工資扣?
社保部門:公司應返還相關費用
“我因公司事務受傷,有半年時間沒有上班,單位因此每月從我的工資里扣除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4日上午,長沙市民彭女士撥打本報新聞熱線96258求助。彭女士説她對單位的做法不滿,準備提出辭職,她想了解辭職前是否可以要求單位退還應繳納單位部分社保而未足額支付的工資以及相關補償。
工資中被扣近2萬元
用於公司應繳社保
2015年5月,彭女士因業務需要,前往衡陽出差。“在出差工作期間,我因交通事故受傷,經過治療後傷好出院,手卻因此落下了殘疾。”彭女士説,她因此與單位協商換崗。
“我受傷休假期間的社保扣款比較多,單位當時説是社保部門統一調整。”彭女士説,可是直到轉崗後她的社保並無變化,“我因此查了休假期間的工資情況,發現去年6月至今年2月期間,公司從我的工資中扣了近2萬元用於公司應繳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對此,彭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找到財務主管,主管回覆要向上級請示,讓她等消息。
社保部門:
公司應返還相關費用
“我沒有等到補發工資的回覆,卻收到了單位對我工作作出另行安排的通報決定。”彭女士説,繼續在公司做下去也沒意思,她想遞交辭職申請,希望公司能補發足額工資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記者就此事撥打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電話熱線12333諮詢。工作人員表示,彭女士所在的公司在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期間,對她沒有上班而用其工資繳納應當由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返還。
“如果公司拒絕退還相應款項,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該工作人員説。
B
員工和單位約定社保折現支付
律師:約定屬無效 一旦反悔應退回
2014年7月,小楊高中畢業後就到某商場專櫃從事導購工作。
“參加工作3個月以後才簽訂的勞動合同。”小楊説,沒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單位只支付其工資並未繳納社保。她找到公司相關負責人商談,負責人表示前面3個月可以每月支付400元作為補償。
“我覺得每個月多400元挺好,就跟公司提出不用為我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每月支付400元作為補償。”小楊説,公司同意了她的請求,按月將400元連同工資一起付給了她。最近,小楊瞭解到社保越早繳納越好,想讓公司從簽訂合同起為其補交社會保險,遭到公司拒絕。
“公司説如果要補交社保,我就得退回之前每月領取的400元補償款。”小楊認為她之前領取的400元是公司給其的補貼,不需要退還。
對此,記者就此事採訪了湖南普特律師事務所律師安金龍。安金龍表示,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變更或免除,否則該約定無效。對於無效的約定,其自始至終不發生法律效力,因該約定取得的財產或獲得的利益應退回或返還。
“作為勞動者,小楊既想獲得社會保險利益(享受保險待遇),又想取得折現款。而用人單位既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又要支付折現款。小楊的想法既不公平又不合理。”安金龍説,小楊試圖因自己的違法行為獲得雙倍利益,使違法的收益大於守法的利益,嚴重違反了法律的精神。因此,在此情況下社會保險費的折現款或補償款應該退回。
■記者 王智芳 實習生 楊麗
延伸
出租經適房牟利
法院收繳租金收益
一套原本為住房困難羣眾解憂的經濟適用房因為轉租而起了糾紛。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起租賃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有限產權人之一張女士與承租人齊先生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並對相關收益予以收繳。這是上海法院首次以民事制裁的形式“喊停”經適房出租行為。
本案中,張女士等3人以大幅低於同期同類房屋市場價的優惠價格購得涉案房屋,並在住房預售合同中共同承諾,其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供購買申請户居住使用。張女士作為涉案經適房的有限產權人之一,其將涉案房屋出租給齊先生以獲取租金收益的行為違反上述承諾以及經適房購房人不得擅自出租獲利等規定,系利用公共資源謀取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