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母錯入他人墓,連親人的墓在哪都不記得?胡某本想將母親骨灰合葬於父親墓中,卻錯放入他人墳中。獲知自己爺爺奶奶的墳墓被胡某挖開,作為孫輩的周氏兄妹一怒之下,將胡某訴至法院,要求胡某將其母親的骨灰遷走,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今天上午,房山法院竇店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胡某當庭認錯。
葬母錯入他人墓 連先人的墓在哪都不記得?
自己先人墓埋進了他人
原告是兄妹三人,今天出庭的是年紀最大的哥哥周某,今年54歲。據其稱,村裏老人去世大多葬在同一處公墓,其中很多墳頭並沒有墓碑,只有一堆黃土。
“我家太爺爺太奶奶、爺爺奶奶,還有父親等7位親人的墳墓都葬在這個公墓,爺爺奶奶的墳是2009年從河北遷到此處,都是土葬”,周某説之所以沒給爺爺奶奶立碑,是想等母親百年之後再立。
説起自家先人墳墓被挖開這事,周某情緒激動,不斷用手敲桌子。周某稱,去年10月29日早上,自己帶着媳婦去給先人上墳,“想告訴他們家裏拆遷了,住上樓房了。”
周某稱,他和媳婦一到墓地就發現墳頭被人動了,“看着墳前有花圈,上面寫着‘孝子胡某’等字樣。”
當天上午,周某便找到胡某。之後周胡二人便一起來到公墓查看,但沒有結論。“直到現在四個多月了,胡某沒有任何答覆,連句道歉都沒有,甚至還説‘這事怎麼能怨我呢’!”
周氏兄妹認為,胡某行為導致原告及其親屬不能正常地行使祭祀活動,該行為令人不能容忍,違反社會公德和善良風俗,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權利,給原告精神造成巨大痛苦。
現周某要求法院判令胡某將其母親的骨灰盒從原告爺爺、奶奶的墓地遷走,將該墓地恢復原狀,同時被告須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被告當庭認錯 願意遷墳
針對原告的説法,今年63歲的胡某長嘆一口氣,“我錯了。”
被告稱,其父親於2010年去世,火化後葬於村裏公墓,當時沒有立碑,是想等母親千古後再合葬立碑。去年10月,胡某母親去世。胡某請同村的鄰居王林(化名)“打坑”開墓,沒想到,因為胡某記錯了自己父親墳墓的準確位置,打坑之人挖開了周某先人的墳墓。
“挖開之後,我發現裏面有一黃一紅兩包骨頭,我就往一邊扒拉,摞在了一起,把胡某的母親的骨灰盒放下”,今天庭審王林作為證人出庭,“我以為其中一包骨頭是胡某父親另一個媳婦的呢。”
王林還説,他當時也覺得蹊蹺,“現在都是火化,這墳墓中怎麼是兩包骨頭。”但因為下葬時,周圍親人和鄉鄰送葬的人眾多,沒有仔細看清的胡某便匆忙將母親的骨灰盒合葬其中。
“確實錯了,當時人多我也慌了,加上我歲數大了,記性也不好,本來以為是那塊地,挖開之後發現錯了”,胡某重複説着自己錯了。
雖然被告認錯,但是原告仍情緒難以平復,“我是家裏的孫輩,連爺爺奶奶的墳頭都保護不了,我母親因為這事都生病了。”
“我願意將母親的骨灰盒遷走,也願意賠禮道歉,賠償金可以商量”,胡某答應得痛快。
庭審最後,胡某起立鞠躬道歉,周某依舊不接受,“去和我媽説去!”
針對法官調解的建議,原告堅持訴訟請求。本案將擇期宣判。
祭奠權受法律保護
據相關法律人士解釋,我國民法中並沒有“祭奠權”這一概念,這也是本案原告以“人格權糾紛”為由起訴的原因。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祭奠權”實質上是基於傳統習俗而產生的一種人格權利,包括了親人死亡情況的知情權、安葬權、墓碑署名權、保持墓碑及墳墓完整權等。
侵害“祭奠權”也是對人格權利的一種侵害,一般不會造成財產的損害,被侵害一方的訴訟請求往往為賠禮道歉及精神損害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