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等六大指導性案例
10月16日電 在今天上午舉行的最高檢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發佈了第九批指導性案例包括李丙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等六件案件。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發佈指導性案例
這六大案件具體是:
一、李丙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被告人李丙龍為牟取非法利益,以修改大型互聯網網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聯網流量訪問相關賭博網站,獲取境外賭博網站廣告推廣流量提成,導致某知名網站不能正常運行,訪問量鋭減。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認定李丙龍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結合量刑情節,判處李丙龍有期徒刑五年。該案的起訴和判決,明確了修改域名解析服務器指向,強制用户偏離目標網站或網頁進入指定網站或網頁,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域名劫持行為,屬於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李駿傑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被告人李駿傑購買發表中差評的某購物網站買家信息,冒用買家身份,騙取客服審核通過後重置賬號密碼,登錄該購物網站內部評價系統,刪改買家中差評,獲利9萬餘元。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李駿傑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該案的起訴和判決,明確了冒用購物網站買家身份進入網站內部評價系統刪改購物評價,屬於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內存儲數據進行修改操作,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三、曾興亮、王玉生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被告人曾興亮、王玉生通過修改密碼,遠程鎖定被害人的蘋果手機,並以解鎖為條件索要錢財。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曾興亮、王玉生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六個月。該案明確了智能手機終端應當認定為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鎖定智能手機導致不能使用的行為,可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同時,也明確了行為人採用非法手段鎖定手機後以解鎖為條件索要錢財,在數額較大或多次敲詐的情況下,其目的行為又構成敲詐勒索罪,應當作為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以重罪即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四、衞夢龍、龔旭、薛東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被告人衞夢龍夥同被告人龔旭、薛東東,合謀利用龔旭掌握的登錄某大型網絡公司內部管理開發平台的賬號、密碼、Token令牌(計算機身份認證令牌)等,違反規定多次在異地登錄該大型網絡公司內部管理開發系統,查詢、下載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的電子數據並出售牟利。此案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認定衞夢龍、龔旭、薛東東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判處衞夢龍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龔旭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薛東東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該案明確了超出授權範圍使用賬號、密碼登錄計算機信息系統屬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後下載其儲存的數據可以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
五、張四毛盜竊案。被告人張四毛盜竊被害人陳某擁有的域名後,出售牟利12.5萬元,此案被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張四毛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案指導意義在於明確了網絡域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屬性,盜竊網絡域名可以認定為盜竊行為。
六、董亮等四人詐騙案。某網約車平台註冊登記司機董亮、談申賢、高炯、宋瑞華,分別用購買、租賃未實名登記的手機號註冊網約車乘客端,預存較少打車費,發起較短距離用車需求後,又故意變更目的地延長乘車距離,致使應付車費大幅提高,以此騙取網約車公司墊付車費和訂單補貼。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董亮、談申賢、高炯、宋瑞華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董亮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談申賢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高炯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宋瑞華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當前,網絡約車、網絡訂餐等互聯網經濟新形態蓬勃發展,該案明確了以牟利為目的,採用自我交易方式,虛構提供服務事實,騙取互聯網公司墊付費用及訂單補貼數額較大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萬春表示,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作為釋法説理根據”。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類似案件時要參照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