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新聞哥:舊牀拆出金銀珠寶 二手房隱藏物依法該歸誰所有?

由 段幹方 發佈於 綜合

  西安畢先生今年買了套二手房,正準備裝修。工人發現前房東留下的牀的夾板間有一個大箱子。箱子裏有金銀項鍊、金戒指銀手鐲,還有翡翠、手錶,現金,和一張4萬元的存單。他沒有“收下”這份意外之財,反而通過警方輾轉找到原主李女士。在得知李女士去世後,又找到了她的女兒韓女士,物歸原主。

  畢先生不愧是從小接受“五講四美三熱愛”教育的社會主義接班人。他的行為很好的發揚了拾金不昧精神,體現了我們中華民族“誠實”這一傳統美德。

  二手房辦理過户登記後,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這時,現房主從房子裏“拆”出來的財物,依法應歸誰所有呢?

  發現隱藏物應物歸原主

  隱藏於動產、不動產中的物品,屬於隱藏物。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

  根據規定,發現隱藏物,能夠確定權利人的,應當將隱藏物歸還權利人。行為人購買二手房後成為新的房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但並未取得房屋內隱藏物的所有權,隱藏物仍歸原先的物主所有。

  因此,在二手房中發現隱藏物,房主應妥善保管並想辦法物歸原主,或將隱藏物交給公安機關。如果房主將隱藏物據為己有,就構成不當得利。拒不償還的,還可能構成犯罪。

  無法確定權利人的隱藏物應上繳國家

  如果發現隱藏物後無法確定權利人,該如何處理呢?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在無法確定權利人的情況下,發現隱藏物的人應當將隱藏物上繳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