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殺人這件事 不必追求快

  殺人這件事,不必追求快,昨天,聶樹斌案判了,無罪。不管正義會不會遲到,這種正義對聶樹斌已無實質意義。人死不能復生,這是死刑最大的危害,如有冤案,永為冤案。但是,討論廢除死刑在當今中國難有共識,討論“死得有多快”則很有必要。

  要點速讀1神速執行死刑,和馬拉松式昭雪形成鮮明對比。2殺人這件事,不必追求效率。死刑複核應該引入更多程序、制衡力量,拖得久一些才對。不討論廢死與否,但要討論“死得有多快”

  生命永為天地間最可貴,姍姍來遲的無罪判決對聶樹斌已無意義,它只能安撫家人、警醒後世。

  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宣佈聶樹斌無罪,聶家人等待這句話等了21年

  在聶案結果終於出爐後,廢除死刑的討論又一次捲土重來。但在當前中國討論這一問題,只能是一地雞毛。所以,在不討論廢死的語境下,有必要討論“死得有多快”。聶案發生在“嚴打”時期。1995年4月27日,聶樹斌死了;1995年3月15日,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判決聶樹斌死刑,此時距離他的死期只有40天;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複核死刑,距離死期2天。

  神速執行死刑,和馬拉松式昭雪形成了鮮明對比。

  從一審判決到死刑執行,司法效率驚人

  “殺我也行,但程序上也太快了吧。”這是2010年,文強最後一次會見律師時所説的話。

  審判和複核程序走得太快,有個明顯危害:沒有給新證據的出現留有空間,若日後發現冤案,不可能有實質性洗冤出現。

  快速走完流程是嚴打時期的特例嗎?不是。藥家鑫案,從2011年5月20日二審維持原判,到6月7日執行死刑,一共十幾天;鄭筱萸案,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7月10日執行死刑,從一審到殺頭,不足兩個月;“瀋陽黑社會老大”劉湧案,終審開庭前,死刑執行車已經停放在門口,宣判僅2個小時後,執行死刑。

  除此之外,林森浩案、福建南平屠童案,審判和複核的速度都大大超出法律界人士的預料。這種“中國速度”在其他領域,是很少見的。舉以上這些案例,不是説這些案例都有問題,而是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為何要如此匆匆?

  根據美國死刑信息中心(DPIC)的統計數據,美國死刑上訴平均耗時11年,而且這一數據在逐年增加,在佛羅里達州,這一數據接近20年。在一些沒有廢除死刑的先進國家,即使要用國家暴力殺死一個罪犯,也要花上漫長的等待,因為全世界沒有比剝奪一個人生命更需要慎重的事。


  如果10年、20年這種數據能在中國出現,1995年死亡的聶樹斌,或許會遇見2005年出現的王書金(自供為聶案兇手),聶樹斌或許就死不掉了。

  聶樹斌無罪後,聶家人痛哭

  然而,即使有這麼快的速度,依然有人不滿意。2010年,雲南省人大代表任玲建議,在押死刑犯,二審複核時間不定,給監管帶來很大隱患。因此,建議加快死刑犯二審複核速度。

  殺人這件事,不必追求快

  中國的死刑複核權,本應在1983年收回最高法,但因中央作出的“嚴打”決定,被無限期地下放給了地方高院,直至2007年1月1日。

  被死刑錯殺的呼格吉勒圖,被死刑錯殺的聶樹斌,正是在死刑複核權下放之後產生的冤案。

  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權。這是好事,因為死刑的執行日期相比於過去延長了,但這還不夠。雖然報送到最高法複核的死刑案件,都已經過了兩審,但低級錯誤時有發生。據《南方週末》報道,最高法某領導在中國法學會一次交流時曾介紹,2013年上報最高法的死刑複核案件中,需要進行證據補查的達到了39%。有些錯誤低級得讓人難以置信:有的現場勘驗筆錄上的物證提取時間,居然比送檢的時間還晚;有的提取物證時,記錄的是一件藍色薄毛衣,送檢時寫的是黑色夾克衫。

  那麼,如何能保證死刑複核也不出錯呢?最有效的方式是:慎重慎重再慎重,等待等待再等待,儘可能讓程序本身變得更加複雜。

  針對中國國情和死刑複核現狀,現提出4點意見。1,死刑複核,要重視律師的參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稱,通過實證調研發現,死刑複核程序當中,絕大多數的案件並無辯護律師參與。據《財經》雜誌調查,“律師找不到案件在哪裏,找不到承辦法官在哪裏,不知該如何表達意見,直到家屬告訴我們,我們才知道案子結束了。”案子結束的時候,人已經死了。

  2,死刑複核階段,最高檢應該介入。檢察院是控方,從一審開始,它就掌握着大量的證據,對案件最瞭解的是檢察院。這種情況下,在最高法進行死刑複核時,讓最高檢介入,不是更有益於最高法作出正確的判斷嗎?檢察機關對於所有的審判程序都應當享有檢察權,而死刑複核其實正是一種審判程序。

  3,死刑複核應該從書面審核徹底走向訴訟化。2016年9月,在“死刑複核收回十週年學術研討會”上,有很多學者建議“完善死刑複核程序應朝訴訟化方向推進,將其改造成三審程序。”這是正確的思路。死刑複核過程中,書面化審理,直接帶來了內部性,外界無從監督。既然死刑複核是一個審判程序,自然應該有“控辯審”的三角關係。考慮到中國目前實行兩審終審制,設第三審涉及修改憲法等問題,動靜過大,很多法學院教授建議,可考慮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將死刑複核納入特別程序。

  4,降低死刑複核的效率。目前,中國法律對於死刑複核期限尚無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死刑複核期限一般不會超過半年。這個效率還是太快了。既然最高法相關人手不足,壓力又大,就應該降低死刑複核的效率。

  以上四點,都是為了在死刑複核階段,引入更多程序,引入更多制衡角色,讓死刑複核“少殺慎殺”的目的能真正體現。如果在死刑複核過程中出現一點爭議,即使讓被告人把牢底坐穿,也不可錯殺。

  “ 聶樹斌案再審改判最直接的意義是還了聶樹斌及其家人一個公道,最終實現了個案正義。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撫慰聶樹斌親屬的傷痛。作為司法人員,一定要牢記錯殺的沉痛教訓,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確保悲劇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義不再遲到。” 最高法答記者問的這段話,最重要的部分是“確保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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