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民眾應養成固定電子數據的習慣

由 弓四清 發佈於 綜合

魏文彪

5月1日起,更多電子數據可正式成為打官司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於當日起生效。該規定進一步細化並擴大了可作為民事訴訟證據的電子數據的範圍,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5大類(4月23日《大河報》)。

在以前微信等網絡交流工具尚未興起時,儘管人們進行交易會通過紙質合同約定重要事宜,但紙質合同難以固定諸多不盡事宜,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人們在簽訂紙質合同前後關於交易事項的交流,實際上可以佐證有關交易的諸多事實。但由於人們不可能在交易進行口頭交流時,都使用電子錄音設備進行錄音,就導致諸多原本可以佐證事實的證據無法得到固定,不利於相關案件公正辦理得到更好的實現。

隨着微信等網絡交流工具的廣泛運用,人們在進行交易前後往往會通過網絡交流工具進行詳盡的交流。而通過網絡交流工具交流的內容,當事人很容易將其固定,或者可以進行回倒查詢。所以,將各類有效電子數據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一旦交易雙方發生爭議,這些通過網絡交流工具進行的交流,就能發揮佐證事實的作用,進而有利於司法公正得到更好的維護,令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為切實的保障。

法院將相關電子數據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在消費糾紛案件辦理上可以得到非常廣泛的應用。現在人們已習慣網絡購物,在交易達成前後,交易雙方通常會通過網絡交流工具就購物事宜進行交流。一旦發生消費糾紛等民事訴訟,交易方提交相關電子數據,就有利於法院更好地判明事實,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審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由於相關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事實上也有利於發揮威懾作用,起到遏制、減少消費侵權行為發生的效用,令消費者的權益得到更好維護。

相關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等於擴大了人們舉證的範圍與途徑。而要真正讓電子數據成為有利於維護案件公正辦理與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有效證據,人們就要養成保留、固定相關電子數據的良好習慣。這樣,一旦發生民事糾紛,不僅有利於自己的權益能夠更好地得到維護,而且事實上也是在為維護司法公正助力。

來源:寧波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