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關於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15條意見分別聚焦網絡遊戲直播等新興領域權利保護、充分運用推定規則、虛假訴訟等方面,擬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作出回應。
意見徵求於9月20日截止,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信件(包括中國郵政EMS)或者電子郵件方式以中文提出修改意見。
網遊直播受關注
提出有效加強新興領域的權利保護是《徵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具體來看,《徵求意見稿》要求適應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高新領域的技術發展,積極回應司法保護新需求,處理好著作權客體的相對封閉性與權利的相對開放性的關係。
同時,點名依法妥善審理體育賽事網絡直播、網絡遊戲直播等相關的新類型案件,促進新興業態規範發展。
“客體相對封閉性,實際上就是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就是作品。著作權法通過列舉的方式列舉了9個作品類型,但是隨着科技和社會的發展,會產生許多新鮮的事務,包括作品保護對象也可能發生變化,如果完全按照作品類型進行生搬硬套,將導致新興領域出現的作品類型無法得到著作權保護。”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志峯告訴記者。
孫志峯解釋稱,以網絡遊戲為例,很難將網絡遊戲整體歸類於法定的9個作品類別,目前司法判例中,對於應當按照哪類型客體進行著作權保護不統一,有的是按照類電作品,有的是按照文字、美術、計算機軟件組合作品,有的是按照計算機軟件作品,相應適用“接觸+實質性相似”侵權判定原則時,結論很可能因為適用規則的不同而產生本質區別。故實際上意見首先要解決規則適用的問題。
近年來,網絡遊戲直播產業迅猛發展,其著作權侵權風險、合理使用的邊界等始終存在較多爭議。網易在2014年訴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YY、虎牙平台上直播“夢幻西遊2”遊戲內容。2019年底,歷時5年的“夢幻西遊”網絡遊戲直播侵權案終審宣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華多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網易公司2000萬元。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明也在日前召開的版權沙龍中談到,網絡遊戲直播合理使用的判斷需要考慮遊戲直播是否會對網絡遊戲著作權人造成損失,而遊戲直播作為網絡遊戲衍生出的下游市場,其相關權益並非天然、自動、全部歸屬網絡遊戲著作權人,認為網絡遊戲直播必然對網絡遊戲著作權人造成損失是不妥當的。網絡遊戲直播應當有合理使用的空間,而且要注重個案判斷,結合實證研究。
“徵求意見稿此次更重要的是針對新興領域中出現的著作權法適用的問題和難點進行梳理,逐步形成穩定的、更符合著作權保護客體規律的法律適用規則。”孫志峯表示。
充分運用推定規則
除了新興領域的權利保護,《徵求意見稿》也提出,充分運用推定規則,減輕權利人訴訟維權負擔。
其中包括合理推定當事人相關權利的存在。權利人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後,在對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推定當事人主張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存在於相關作品、表演、錄音製品中。依據署名推定相關權利的歸屬。
在減輕權利人提交證據的負擔方面,在權利人主張其權利存在、許可或者侵權成立時,如被訴侵權人未能提交相反證據,在適用署名推定規則確定權利歸屬的情況下,應當免除權利人提交與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轉讓協議或其他書面證據的責任。
同時,主張合法使用應當舉證加以證明。在他人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況下,被訴侵權人主張其使用行為合法而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使用行為已經得到了權利人的授權許可,或者屬於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其實這一點正好回應了社會的關切。像專利權、商標權這類知識產權是有相應的證書的,而著作權相對比較尷尬,因為法律規定它是在作品完成之際自然享有的,不需要證書的形式。雖然有登記制度,但是畢竟是少數。因此在實踐中,第一個難題就是如何證明自身是有這個著作權的。”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業務線副主任李洪江告訴記者,意見提供了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創新的司法導向,也是讓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更加便捷。
孫志峯也認為,目前一些領域內著作權法上使用的術語與行業慣用術語不同,比如影視劇創作、雜誌報刊領域等,客觀上也加大了確權難度;著作權法上也存在依據署名推定、著作權登記備案構成著作權權屬初步證據等明確規定,實際也為推定規則的適用提供了法律基礎。
“推定規則實際上也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運用的規則,當然著作權案件本身具有很多的難點,個案間存在差異往往十分巨大,不能完全寄希望於意見頒佈實施就能解決權屬確定問題,需要在個案審查過程中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孫志峯告訴記者。
著作權法受期待
此外,近來頗受關注的的懲罰性賠償也在《徵求意見稿》中有所體現。《徵求意見稿》提到,充分填補權利人所受損失。綜合考慮請求保護的權利類型、市場價值和侵權人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性質和規模、損害後果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法定賠償數額。
侵權人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權利人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確定。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為維權支出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一併予以考慮。
近來,隨着《著作權法》的修改,“懲罰性賠償”也多次引發討論。今年4月30日,《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案草案向公眾徵求意見,其中規定,對於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法定賠償額上限由人民幣五十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著作權法修改還在不斷推進,意見有一部分也是對修法內容的回應。”孫志峯認為,比如上半年公開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將類電作品變更為視聽作品,並明顯擴大了類電作品原來的保護範圍,實際上意見中強調新興領域的權利保護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點變化。但是意見更多還是司法實踐中具體判斷和操作的規則。
李洪江也表示,此次意見更偏向於司法實踐和操作層面,修正案則更偏重於立法層面。“在疫情背景下,其實很多專利和商標案件的審理受到了一定影響,但著作權案件一般在線上庭審,可能影響並不大。那麼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就會遇到各種問題,加強著作權保護,給予一定引導也變得尤為重要。”
北京商報 記者 陶鳳 王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