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銀保監會官網披露: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未遵守《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沒有充分依據且未經測算,於2017年末分兩次計提農業保險銷售人員績效工資925.23萬元,實際僅發放216.22萬元,多計工資費用709.01萬元。對於上述多計提金額,中華聯合財險遼寧分公司在原科目沖銷2018年費用635.44萬元,並錯誤列支2018年員工薪酬58萬元,導致2018年財務報表少計工資費用693.44萬元。銀保監會決定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處以50萬元罰款。
與此同時,時任中華聯合財險遼寧分公司總經理李偉、時任農業保險部總經理張琦, 時任財務會計部總經理傅洲(2017年)、時任財務會計部總經理李香順(2018年)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銀保監會決定對李偉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張琦警告並罰款5萬元,對傅洲警告並罰款5萬元,對李香順警告並罰款5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0〕53號
當事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財險遼寧分公司)
住所:瀋陽市瀋河區北站一路43號環球國際大廈二期15、16層
主要負責人:李偉
當事人:李偉
身份證號:21070319630824XXXX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財險遼寧分公司總經理
住址:遼寧省錦州市淩河區杏花裏
當事人:張琦
身份證號:21090219761223XXXX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財險遼寧分公司農村保險事業部總經理
住址: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松花江東街
當事人:傅洲
身份證號:21060319630605XXXX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財險遼寧分公司財務會計部總經理
住址: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民族南街
當事人:李香順
身份證號:21011219700511XXXX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財險遼寧分公司財務會計部總經理
住址:遼寧省瀋陽市鐵西區北一東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中華聯合財險遼寧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華聯合財險遼寧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中華聯合財險遼寧分公司未遵守《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沒有充分依據且未經測算,於2017年末分兩次計提農業保險銷售人員績效工資925.23萬元,實際僅發放216.22萬元,多計工資費用709.01萬元。對於上述多計提金額,中華聯合財險遼寧分公司在原科目沖銷2018年費用635.44萬元,並錯誤列支2018年員工薪酬58萬元,導致2018年財務報表少計工資費用693.44萬元。
中華聯合財險遼寧分公司時任總經理李偉、時任農業保險部總經理張琦, 時任財務會計部總經理傅洲(2017年)、時任財務會計部總經理李香順(2018年)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農險績效工資計提及沖銷等內部文件、財務記賬憑證、調查筆錄、公司對相關情況的説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中華聯合財險遼寧分公司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李偉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張琦警告並罰款5萬元,對傅洲警告並罰款5萬元,對李香順警告並罰款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