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性質惡劣,實施此類犯罪可依詐騙罪定罪處罰

12月31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安翱表示,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該羣體食品安全作出規定。

“比如,針對特殊食品作出規定。”安翱説,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往往是嬰幼兒主要營養物質來源,甚至是唯一營養物質來源。為此,《解釋》明確規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最高法:“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性質惡劣,實施此類犯罪可依詐騙罪定罪處罰

安翱提到,《解釋》還針對特殊機構場所作出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往往成為“五毛食品”氾濫的重災區。這些食品往往添加過量食品添加劑,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同時,學校、幼兒園和養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此外,《解釋》針對“保健品坑老”行為作出規定。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誇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牟取暴利。此類“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犯罪性質惡劣,人民羣眾反映強烈。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編輯 陳怡西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722 字。

轉載請註明: 最高法:“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性質惡劣,實施此類犯罪可依詐騙罪定罪處罰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