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違建房屋滿足了這個條件, 才能被強制拆除

由 不新伏 發佈於 綜合

今天我們拆遷律師和大家探討一下,一直以來爭議比較大的話題,違建房屋能不能被強制拆除,在什麼情況下才會被強制拆除,因為從我們執業數十年以來,一直不斷的接到廣大諮詢者,諮詢自己的房屋遇到拆遷變成違建,被強制拆除沒有補償的問題。

不管是徵地拆遷中還是一般性的拆違行動中,似乎都不能讓當事人心服口服,到底問題出在哪裏呢?是違建不能強制拆除還是執法者沒有規範執法導致的呢?

違建房屋能不能強制拆除?

答案是可以強制拆除,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鄉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決定後,如果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停止建設、沒有自行拆除的,將由縣級以上ZF責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當然這期間進行的任何工作都需要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對違建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應當根據規定予以公告,告知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以及救濟途徑,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複議和訴訟的,又不自行拆除的,那麼就視為無異議不拆除,將開始強制執行。

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即使是違建房屋,也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程序才可以, 並且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及時的提起復議或訴訟進行救濟。

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實施強制拆除

剛才我們已經説過了,根據法律規定,對違建房屋需要強制拆除的,首先需要進行公告,告知當事人自行拆除,並且不服的可以提起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並明確告知期限,如果在期限內當事人不提起訴訟也不提起復議又不自行拆除的,將會被強制拆除。

除此之外在實施強制拆除之前,還應當下發催告書,再次告知當事人應當履行自行拆除義務,並明確告知不拆除的,將迎來強制拆除。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看出,違建房屋要想實施強制拆除,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強制拆除違建房屋的,執法部門必須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進行,比如公告、催告等。

2、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應當正確,像我們平時遇到的拆遷辦、村委會、居委會、鎮ZF等都不是實施主體,或者説都是沒有權限的,只有得到法律授權的市縣ZF、規劃部門才可以進行強制拆除程序。

3、什麼時間拆是個問題,剛才我們已經説過了公告程序,公告中必須註明救濟途徑和期限,因為提起訴訟的期限為6個月,也就意味着當下發限期拆除決定,不代表就要被拆遷,需要等到6個月後,當事人沒有提起訴訟的,才可以進行拆除。

4、最後法律明確規定了不得破壞其他合法財產,需要提前對房屋內的合法財產進行登記、騰空。

我們平時見到的很多地方,不管房屋是否真的是違建,沒有經過任何法定程序,就快速的將當事人的房屋拆除,而且致使房屋內的其他合法財產受損,這種情況,雖然我們房屋是違建,但是仍然可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