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最高法院聯合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衞生健康委共同發佈了《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根據該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強化依法干預家庭暴力的觀念和意識,加大家庭暴力警情處置力度,強化對加害人的告誡,依法依規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注重蒐集、固定證據,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提供出警記錄、告誡書、詢(訊)問筆錄等。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醫療機構、學校發現有疑似遭遇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等部門報告。
雖然《反家庭暴力法》已經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並規定了人身保護令等保護措施。但現實中,一些家暴受害者基於各種原因忍氣吞聲,導致持續受到侵害。主要原因在於,很多人尚存在這樣的觀念,即無論是施暴者還是受害者,均認為家醜不可外揚,受害者羞於向他人訴説,更少選擇救濟。
此外,由於家庭內部生活的封閉性、私密性,即便公權力介入,也難以有效蒐集證據,進而判定孰是孰非,以致於“清官難斷家務事”。同時,很多受害人沒有取證意識,既不願及時報警求助,也不知道有效固定證據,以致於讓施暴者長時間逍遙法外。
在反對家暴方面,當前存在的種種現實因素,足以壓制受害者的勇氣。而構建一個完善且強有力的人身保護令機制,可有效解決弱者所處的困境,讓其有勇氣、底氣向家庭暴力説不。根據前述意見,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蒐集並固定證據。這將改變以前公安機關不介入“家務事”的局面,並將改變被害人提起人身保護令或者主張其他權利時取證難的尷尬。
同時,人身保護令屬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文書,如果行為人違反該保護令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其拘留、罰款。這將讓人身保護令長出“牙齒”,讓施暴者切切實實感受到人身保護令的嚴肅性,進而能夠反思自己的行為。
此外,根據該意見,醫療機構,學校等發現有人疑似遭遇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登記有關信息並向公安機關等部門報告。該“強制報告”制度將緩解部分被害人不敢報案、不願報案的尷尬和困境,有助於最大程度上發現家暴現象並懲戒施暴者。現代社會,家務事不再是家暴的“避風港”和擋箭牌,任何人都是獨立的權利主體,都應受到尊重和保護。構建多部門共同參與和發力的體制機制,將讓人身保護令切實發揮作用,為家暴被害人構築堅實的保護屏障,讓其不再淪為沉默的羔羊。(來源: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