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北京7月15日電 (記者 孫滿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對外發布《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記者注意到,《規定》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加大懲治力度。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在發佈會上表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被申請人理應嚴格遵守,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請人在保護期內仍然實施家庭暴力,不僅是對家庭成員人格權的再次踐踏,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漠視,應當堅決依法懲治。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規定》進一步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鄭學林表示,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本身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範圍,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回應社會關切。
(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