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健康】
現場急救不是非法行醫
法律為緊急救助行為保駕護航
作者:路瑤(華北理工大學文法學院副院長)
日前,湖南常德火車站裏一名男子忽然倒地,兩名正在返校的成都中醫藥大學的醫學生立即對其進行徒手心肺復甦術,但最終男子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該事件一經報道就引起熱議,特別是兩名施救人的醫學生身份更是成了社會討論的關鍵詞,“援手施救反成非法行醫”的言論甚囂塵上。
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開展“急救知識進校園”主題教育活動,圖為醫務人員指導學生進行心肺復甦急救技能練習。孫中喆/光明圖片
醫學生救人不成,遭受質疑。到底是援手施救,還是非法行醫?這讓許多不瞭解法律規定的人產生疑惑甚至誤解: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理應得到褒獎和讚揚,法律是否真的不近人情?緊急救助真的要看“行醫資格”嗎?
法律,激濁揚清、懲惡揚善,是社會成員行為的準繩,也是彰顯社會價值的宣言書。法律不僅要對危害國家、社會、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否定、制約和制裁,也同時承擔着對有利於社會和公眾的行為進行肯定、保護和鼓勵的價值功能。善良施救行為不僅不會為法律所處罰,反而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予以保護。
1 現場急救不屬於執業行為
要想了解兩名醫學生的施救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就要先明確什麼是非法行醫。我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不具備醫師執業資格、未在國家規定的場所或範圍執業,也就意味着不具備基本的執業診療條件,根本無法為公眾提供符合正規的醫療服務,會侵犯就診人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嚴厲打擊非法行醫行為,旨在維護國家對醫療活動的管理秩序以及對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保護。
為了嚴厲打擊非法行醫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還規定了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是,即使對非法行醫規定如此嚴格,對於醫師急救的情況,法律仍然有特殊的規定。《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原衞生部《關於對非法行醫罪犯罪條件徵詢意見函的覆函》中指出,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屬非法行醫,但是“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不屬於非法行醫。也即醫師對急危患者有法律上的急救義務,甚至不受場所的限制。
醫學生顯然還沒有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但是他們的緊急救助行為,是否屬於“執業”行為?執業,強調的是從事某一需要特定專業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行業進行長期、穩定並以此為謀生手段的活動。而該事件中的醫學生,剛好遇到有人處於危困境地,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進行基本的緊急救助。他們既沒有進行全面的診療行為,也沒有以此牟利,所以只是普通公民的善意救助行為,雖然使用了一定的專業知識,但仍然不構成執業行為,因此也就不涉及非法行醫。
合肥地鐵站配備AED(自動體外除顫器)急救設備。新華社發
2 緊急救助行為不會產生民事責任
兩名醫學生進行普通公民的善意救助行為,是否可能產生民事責任?會不會救了人反而被告索賠?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規定了“好撒瑪利亞人法”,我國也稱“好人法”。“好撒瑪利亞人”是指好心人,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人。“好撒瑪利亞人法”的基本內核就是保護陌生施救者,即使他們在救助過程中出現失誤,也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條規定也被納入了明年生效的《民法典》之中,這是我國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善意救助人責任豁免。可見,緊急情況下的善意救助行為是我國法律鼓勵和倡導的,這可以保護自願實施緊急救助的善意救助人,解決其施救的後顧之憂。
作為普通公民,醫學生無疑更應該被鼓勵在急危條件下對急危病患施以援手。當事發現場第一時間無法獲得正規醫療機構和醫師急救的情況下,爭分奪秒的救助是病人生命和健康能否挽救的關鍵。醫學生比普通公民具有更多的專業急救知識和技能,一般能夠做出比社會一般公眾更有效的救助行為,他們的緊急救助行為應該得到保護和鼓勵。
京津冀紅十字應急救護救援演練活動日前在河北張家口舉行,圖為救援直升機搭載模擬傷員成功起飛。賀曄攝/光明圖片
3 完善法律制度和社會急救體系
當然,該事件引發社會輿論如此關注,也讓我們看到在社會急救問題上法律法規還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應當繼續積極普及法律知識,讓公眾瞭解知悉相關的法律規定,為醫療人員和其他善意救助人營造和諧健康的環境氛圍,減少輿論誤導和救助人的擔憂。
第二,應該制定和完善急救技術的指導規範,特別是公共服務人員的法定培訓內容,提升公眾急救知識普及率。2020年8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教育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紅十字工作的通知》,將學生健康知識、急救知識,特別是心肺復甦納入教育內容,是一個很好的開端。
第三,應當完善社會急救體系,出台社會急救醫療法,對醫療機構、醫療人員、急救資源等進行統一的配置和調度。同時,增加公共場所急救設備強制性配備規定,在公共場所,包括列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備AED(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醫學生誓言有云:“健康所繫,性命相托。”人的生命與健康是如此寶貴,但人的勇敢和善良又是閃耀出如此絢爛的光芒。兩個醫學生的行為,不僅踐行了其學醫誓言,也體現出了當代中國醫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擔當。法律用它堅硬的外殼呵護着人性中柔軟的善良,法治的天空下,和諧社會揚帆遠航。
《光明日報》( 2020年10月11日 06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