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起,《遼寧省司法行政系統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問責辦法》正式施行。今後,司法行政系統37種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將要被問責。
《問責辦法》明確:監獄、戒毒人民警察在辦理會見(探訪)過程中,態度生硬、語言不文明、不按規定程序辦理、未一次性告知,讓羣眾“白跑空跑”的;在獄(所)務公開中,信息分類不規範、更新不及時,甚至選擇性公開或不公開的;違規限制服刑(戒毒)人員在服刑(戒治)期間依法行使民事權利的,將被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同時,對履行律師法、公證法、司法鑑定決定、仲裁法、法律援助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職責過程中:未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存在不規範、不文明等行為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針對行政執法行為提出的投訴舉報案件未及時處理或者協調轉辦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未經單位批准擅自到所屬機構檢查工作,擾亂機構執業秩序的行為將被問責。
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將給予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
來源:北斗融媒、遼寧新聞
【來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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