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坐網約車猝死,司機被告了,法院這麼判!
乘客坐網約車時突發疾病身亡
家屬將司機和平台告上法庭
認為其應承擔50%的責任
11月25日上午
洛社法庭一審宣判
駁回原告訴求
案/情/梳/理
2021年11月22日7時許,周某女兒為其預約了一輛網約車。
7時10分27秒,周某上車並坐在副駕駛座位,並與司機陳某閒談了幾句。
7時12分50秒,周某開始發出鼾聲(之後全程沒有呼救)。
7時13分25秒,陳某發現周某仍在發出鼾聲且胳膊伴有抽筋。
7時14分33秒,陳某再次查看,周某頭靠副駕駛座椅後背,不再發出鼾聲。
7時15分12秒,陳某停車並打電話給周某家屬,告知情況,家屬表示周某身體很好,可能睡着了。陳某呼喊周某但周某無任何反應,隨後,陳某應家屬要求將周某送往醫院並撥打急救電話。
陳某撥打120急救電話,並全程鳴笛快速行駛,期間從非機動車道通行。
7時25分50秒,到達醫院。經過80多分鐘的搶救無效後,周某於8時54分被醫院宣告臨牀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庭審現場
聽聽雙方的意見
原告代理人:
原告近親周某在乘車過程中突發疾病,期間周某因身體不適發出求救聲音,被告一陳某在明知的情況下沒有理會,也未及時採取措施,延誤治療導致周某的死亡。陳某的行為侵害了周某的生命權,對周某的死亡過錯應當承擔50%的責任。被告二網約車平台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證乘客的合法權益,由於其未盡到相關義務,應對陳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原告作為周某的近親,向兩名被告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及精神撫慰賠償金共計32萬餘元。
被告代理人:
乘客乘坐網約車,與承運人構成客運合同關係,承運人在運輸途中應盡力救助因疾病遇險的乘客,陳某遇到的就是這種情況。但是他並沒有袖手旁觀,而是第一時間撥打對方近親電話詢問病史,查看乘客發病情況,在發現無法叫醒後,立即撥打了急救電話並將對方送醫,而且在早高峯期間,不惜違反交通法規,爭取以最快的速度讓乘客得到救治。
陳某不是專業的醫護人員,他已經盡了自己最大的努力來履行承運人的救助義務,他本身是沒有過錯的,而且乘客的死亡與陳某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不應對周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這麼判!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險的乘客。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周某乘車後因自身健康原因突發疾病,且陳某發現異常後反應迅速,沒有耽誤時間,已經履行了盡力救助的義務,故法院認為陳某和網約車平台公司對周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無須承擔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記者:甄澤
校對:繆敏
責編:壽晨
編審:朱琰
來源:江南晚報
這起案子你怎麼看?
【來源:江南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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