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有風險,“大V”被判賠10萬也不冤 | 新京報快評

“轉發”有風險,“大V”被判賠10萬也不冤 | 新京報快評

“轉發”有風險,“大V”被判賠10萬也不冤 | 新京報快評

▲資料圖。圖/IC photo

文 | 柳宇霆

又一個“大V”因搬弄是非栽了。

據央視新聞報道,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佈了一起涉網絡暴力典型案例。原告陳某為綜藝節目選手,被告周某為“娛樂大V”。周某發佈文章稱陳某學術造假、愛妻人設破滅等,一度登上熱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通過“大V”賬號轉發文章時,未盡合理核實義務,惡意營銷炒作,吸引流量謀取不當利益,存在主觀過錯,判決被告發佈道歉信,並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對“大V”周某來説,這次敗訴後果很嚴重。被人告上法庭,被判發佈道歉信不夠,還得賠償對方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經濟方面固然要承擔不菲的損失,而個人聲譽也將受到負面影響,先前立起的美好人設瞬間土崩瓦解,將來在網上發聲,這也是難以擺脱的“瑕疵”標籤,真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爆料”一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就可能因為侵犯他人名譽權等人格權利,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周某所發佈內容看,宣稱對方學術造假、愛妻人設破滅等,均為不實消息,逾越了法律邊界。

尤其不能忽視的是,周某擁有“大V”身份,作為平台認證的“2020十大影響力娛樂大V”和“知名娛樂博主”,其賬號上有近486萬名粉絲。而其涉事那次“轉載搬運”,當日即引發6300多次轉載、2.2萬餘條評論及近66萬次點贊,涉案話題一度登上熱搜榜,對無辜者的網絡“軟殺傷”、社會危害性可見一斑。對此,法律不會視而不見、輕輕放過。

在這起訴訟中,周某抗辯的一個理由是,“文章為轉載搬運,是猜測性言論,不存在誹謗”,似乎“搬運”了別人製造的謠言,自有“罪魁禍首”,自己就不必要擔責了。

這是一種誤解。影響力越大,責任越大。同樣,作為“大V”,在網絡上的影響力更大,理應負有更高的核實注意義務,不能毫無底線地“轉載搬運”。

翻看有關法律,並未對“轉載搬運”行為區別對待,明確“網開一面”。比如,在《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對於“轉載搬運”行為,已被“複製、發佈、傳播”行為所覆蓋,即便沒有單列予以禁止,也不屬於“法外之地”。

在這起訴訟中,敗訴後的周某,主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包括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而事實上,他的所作所為,很明顯也違反了《網絡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若較真起來,可能還需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如果達到了司法解釋明確的“立案標準”,甚至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大V”周某栽在了自己的“嘴”上,被判賠10萬元一點也不冤。這同時也警示,“轉發”也有風險,尤其是那些故意蹭熱度、標題黨、帶偏節奏,搬運拼接虛假信息等惡意營銷炒作行為,不僅污染了整個網絡環境,也很可能因為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公共秩序等,受到法律的懲罰。

近期,有關部門聯合開展行動,相繼公佈了一批涉網絡暴力典型案例。司法機關依法審理這起訴訟案件,判令違法者周某承擔賠禮道歉、經濟賠償等責任,既是對當事人及潛在不法者的震懾警示,也向外釋放出嚴懲惡意炒作的強烈訊號,有利於營造更清淨宜人的網絡環境。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趙琳

打擊醫療腐敗,也不宜叫停所有正常醫學會議 | 新京報快評

高鐵站近9成都是按摩椅,也該聽聽旅客怎麼説 | 新京報快評

“專業代罵”獲利近萬元,活該被拘 | 新京報快評

一盒小小的“水果撈”,何至於鬧到這般程度?| 新京報快評

取締“一口價”解決不了網約車供需矛盾 | 新京報快評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443 字。

轉載請註明: “轉發”有風險,“大V”被判賠10萬也不冤 | 新京報快評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