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集團原總經理助理、茅台保健酒業原董事長張城受賄獲刑13年

近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助理、貴州茅台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張城受賄一案。

茅台集團原總經理助理、茅台保健酒業原董事長張城受賄獲刑1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初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張城利用擔任茅台保健酒業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承接基酒供應業務、基酒價格調整、基酒賒銷、白酒外包裝材料採購、貨款撥付、產品合作開發、生產、經銷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 418.762萬元,上述款項張城用於購買房產、金融投資、日常開支等。案發後,張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其受賄所得贓款已追繳1398.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418.76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城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同種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家屬積極配合追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應予從輕處罰。遂對張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該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城表示認罪認罰,服從判決。目前,該案已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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