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9月11日消息,近日,黃島法院審理了一起醉酒後乘坐出租車出現意外的案件。
醉酒的乘客劉某被出租車司機吳某“棄客”後死亡,劉某的兒子將吳某及某出租車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劉某死亡造成損失30%的比例賠償,法院經審理後支持了劉某的兒子的主張。
法院發佈消息稱,某日晚11點,出租車司機吳某在某飯店門口接到一位喝醉酒的乘客劉某,劉某因醉酒一直未能明確説明目的地,且無錢支付車費,當該出租車行至某路口處,司機吳某強行將劉某拖下車,兩人發生了撕扯,劉某倒地後吳某直接駕車離開。
當晚12點,有人發現劉某趴在人行道上毫無反應,便立即撥打了110與120。派出所接警趕赴現場後,經120確認劉某已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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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劉某死於急性心臟病發,而劉某與司機吳某在發生撕扯過程中情緒激動、劇烈活動等可加重心臟負荷,是構成其心臟病發作的誘發因素。為此,劉某的兒子將吳某及某出租車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劉某死亡造成損失30%的比例賠償。
吳某和某出租車公司辯解稱,
在乘坐出租車時説明目的地是劉某的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義務,吳某多次向其詢問目的地,但劉某已經醉酒,無法説明目的地,導致將劉某送達至目的地的主要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吳某可以解除出租汽車運輸合同。 同時,劉某拒絕支付車費,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吳某解除出租汽車運輸合同完全合法,雙方已經不存在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係。 因此,解除出租汽車運輸合同後劉某的死亡與吳某和某出租車公司無關。且吳某並未對其進行人身傷害,劉某的死亡系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與吳某和公司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
劉某生前搭乘某出租車公司所有的出租車,雙方之間形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雖然在運輸過程中,劉某一直未向出租車司機吳某明確目的地,但是吳某明知劉某處於醉酒狀態,應當預見到深夜將劉某強行拉拽下車導致劉某處於無人照管狀態,可能會引起的法律後果,劉某不久即不幸身亡,同時根據司法鑑定意見分析,出租車公司在履行運輸合同當中行為不當,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結合本案案情,劉某的兒子按照因劉某死亡造成損失的30%的比例主張合理賠償,依法予以支持。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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