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嶽品瑜 劉四紅)1月22日,據央行官網,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户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指出,為強化備付金監管,提升監管效能,樹立監管權威,央行以部門規章形式發佈《辦法》,設定備付金相關違規行為處罰條款,嚴肅懲處備付金違規行為。
一是對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和特定業務銀行違反備付金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由央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約談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是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借用、佔用客户備付金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是明確不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清算機構違規從事或變相從事備付金業務的,央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相關業務,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是明確阻礙、干擾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備付金檢查行為的處罰。五是明確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