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安裝人工晶體 醫保可支付1835元
本報訊(記者 解麗)北京市醫保局近日出台《關於調整人工晶體醫保限額標準及相關單病種支付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推進醫保支付與採購協同,確保人工晶體帶量採購工作順利推進。《通知》明確,10月1日起,安裝人工晶體,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限額標準,由每隻1215元調整為1835元。
《通知》指出,調整醫保限額標準,減輕參保人員負擔。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安裝人工晶體,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限額標準,由每隻1215元調整為1835元;安裝人工晶體實際收費低於上述標準的,按實際收費金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範圍。
在調整單病種支付標準,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方面,《通知》明確參保人員因患白內障或青光眼,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施單眼白內障或青光眼手術 單眼人工晶體植入術治療的,單病種費用支付標準在原標準基礎上增加620元,病種費用支付標準中含人工晶體醫保限額標準以內的部分,參保人員若自願選擇高於限額標準的,高出費用由參保人員另行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