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家事類案件相關的49個實務問答

編者按

近年婚姻家事類案件每年數量已超過 100 萬,是民事領域最主要的案件類型之一,涉及爭議類型多樣複雜,感情因素、證據收集、事實認定以及對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因素等都會對裁判結果產生影響。

由此,最高院民一庭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形成了 49 個實務解答,並做了重點的分析。

01

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

1. 在訴訟中,當事人自願離婚,並就財產問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確認該協議的生效民事調解書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答: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婚姻締結的雙方,不列案外第三人為訴訟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第三人認為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再審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但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又必須再審的,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精神走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2. 債務人(被執行人)已通過離婚協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其財產?

答:根據相關法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財產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如該債權形成於結婚前或離婚後,則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並執行其財產。

3. 離婚訴訟中,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時,是否必須委託中介機構評估?

答: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成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託中介機構評估。

4. 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能否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共同訴訟人?

答:對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中止離婚訴訟,不應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離婚訴訟的共同訴訟人。

5. 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離婚訴訟後,離婚訴訟的夫妻及家庭成員均不提起訴訟對房屋進行確權和分割,該離婚案件如何處理?

答:遇到這類情況,法院可向當事人釋明不起訴對房屋進行確權分割的法律後果,徵詢其對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見。

如果當事人同意在該案中不主張人民法院對該房屋進行繼續分割的,則案件恢復審理;如當事人堅持分割,則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逾期則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離婚訴訟恢復。

6. 丈夫起訴與妻子離婚,妻子起訴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審理?

答:二者屬不同訴訟程序,處理時應先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重婚案件審結後再恢復民事訴訟。

7. 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應適用什麼程序?

答:宣告婚姻無效屬非訟案件,人民法院可適用特別訴訟程序的規定予以裁決。將財產問題、子女撫養問題與婚姻無效問題分開處理。

8.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可以與離婚訴訟一併處理?

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以上二者可以一併處理。有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必須是無過錯方,雙方必須是合法夫妻關係而非同居關係。

9. 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其離婚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主要區別在於,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其夫妻關係是否可以依法恢復。

10.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起訴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法院應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應對該請求予以支持。

11. 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舉證期限過後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是一併處理還是另案處理?

答:以上情形屬追加訴訟請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併審理,告知當事人另案主張。但對方當事人同意對該請求進行答辯處理的,考慮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許,對該請求合併審理,法院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由當事人之間商定。

12. 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

答: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13. 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被告要求離婚的,是視為反訴合併審理,還是告知另案主張?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張。

14. 離婚一方當事人對配偶的重婚行為不追究,只是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法院是否准許?法院對發現的重婚問題是否應主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答:人民法院應准許,但不影響當事人事後依據刑事訴訟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發現的重婚問題應主動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15. 男方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才發現女方處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對此,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則駁回起訴,還是作實體處理?

答:發現以上情況,人民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而駁回男方的起訴。但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過錯(重婚、姘居導致懷孕,男方情感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法院可受理,並作實體處理。

16. 離婚案件中,沒有鑑定結論證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況下,能否准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

答:若有以上情況,沒有鑑定機構的結論證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准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

17. 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補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失費,是否屬於反訴?是否應合併審理?

答:不屬反訴請求,應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其中一項訴訟請求予以合併審理即可。

18. 離婚後,一方能否繼承租對方單位公房?

答:未違反《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相關規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對公房的承租權,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一方可繼續承租對方單位的公房。

19. 當事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後,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只要當事人未在離婚協議中放棄離婚損害賠償,且在離婚登記後一年內提出,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規定屬於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

20. 債權人追索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案件,如法定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法院如何判決?

答: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放棄繼承無效,通知繼承人蔘加訴訟,並依法判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實際財產價值為限清償債務。

02

同居、事實婚姻問題

1. 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撫養費問題提起訴訟,如何確定案由?應為解除同居關係還是給付撫養費?

答:應確定為撫育費糾紛;如同居期間一方起訴“離婚”並要求對子女撫養作出處理的,應確定案由為解除同居關係。

2. 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的“離婚”案,如果認為其符合結婚的條件,在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後仍不補辦的,應如何處理?

答:仍不補辦的,法院應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3.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或離婚訴訟中,女方主張青春補償費的,法院如何處理?

答:不予支持。

4. 女方以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健康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應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屬於同居造成後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男方起訴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中,女方已懷孕的,如何處理?

答:人民法院仍應繼續審理。

6. 如何認定事實婚姻?自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後,事實婚姻還受法律保護嗎?

答:我國在一定範圍內承認婚姻的合法性。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處理,不論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實質婚姻關係要件。之後,必須補辦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障。

7. 基於同居期間而產生的債務應如何確定清償責任?

答:分清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區別處理。

03

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1. 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申請保全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提供擔保?

答:應否提供擔任以及數額由法院視具體案情處理。

2. “私房錢”屬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答: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於“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或無效,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即認定為共同財產。

3. 離婚案件中,以男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能否判歸女方所有?

答:區分情況:

① 公民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並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公民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並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後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法院具體可酌情處理。

其二: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改房,不論是否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為共同財產。

② 公民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屬擁有部分產權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可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可以另行起訴。 公民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屬擁有部分產權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可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可以另行起訴。

4. 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婚後共同付款,離婚時尚未付款完畢的,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答:對採取住房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價款的房屋屬於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在離婚訴訟時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這個規定在實踐司法審判中並未被採納,法院一般會判決得房一方繼續還貸,處理房屋分割)。

5. 婚後一直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離婚時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

答: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先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

6.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

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後才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的補償和照顧。

7.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屬共同財產,由法院酌情處理。

8. 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9.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首先應區分取得於婚前或婚後,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進行分割。

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經過折抵後,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

10. 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判決是否免除了雙方的連帶清償的責任?

答:仍應負連帶責任。

11.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出以一方名義借債的欠條認為形成夫妻共同債務,對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於共同生活為由相抗辯,此類情況如何處理?

答:由人民法院對債務形成的有關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綜合審查判決。

12. 配偶中一方立遺囑把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和朋友,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答: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公共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其餘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擅自處分的財產部分應認定無效。

13. 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應如何處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處理的同時,兼顧《公司法》和維護股東間的和藹穩定處理。

14.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如何分割合夥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15. 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答: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應儘量爭取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法院可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後,具體的操作問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對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可告之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

04

子女撫養問題

1. 離婚或撫養糾紛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親生,又拒絕作親子鑑定的,或對方拒絕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強制當事人做親子鑑定?

答:親子鑑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法院不得強制取證。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做鑑定,應予准許。在處理此類案件中,對親子鑑定結論應作為鑑別親子關係的證據之一,應與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證,綜合分析,做出正確判斷。

若當事人堅持拒絕鑑定,可依照《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綜合全案的其他證據及案情作出是否親子關係的認定。

2. 不起訴離婚,僅起訴被告給付扶養費,法院是否應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對案件進行實質處理。

3. 離婚案件遺漏子女撫養的處理,法律文書生效後,當事人應另案主張還是對案件申請再審?

答:告之當事人另案起訴。

4. 探視權糾紛應如何執行?

答:十週歲之內子女探視權的處理,應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十週歲以上子女的探視權,應徵得子女的意見。對於雙方關係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視。

5. 已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能否再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提起訴訟?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財產分割的協議,另一方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答:當事人雖然達成協議,但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及相關規定,本着公平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在查清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狀況後,予以合情合理的解決。當事人不能據離婚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需另行起訴,法院確認後再申請強制執行。

6. 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決二婚生子女一隨原告、一隨被告時,因二子女年齡有差距,是否還要判決撫養較大子女一方補償年齡差距部分的撫養費予另一方?

答:從公平角度出發,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和負擔能力等情況,結合當事人的意見,人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7. 已逾 18 週歲的在校大學生,是否有權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

答:父母沒有為其提供撫養費的法定義務。

綜合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律一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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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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