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制止家暴是否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這個問題有明確答案
公民制止家暴是否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這個問題有了明確答案。記者從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民制止家暴行為符合見義勇為確認條件的,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什麼樣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二級巡視員張青之介紹,能夠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主要有四種情形:一是同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二是同正在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三是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四是其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顧個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為。
張青之表示,“見義勇為”必須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必須是具有危險性,而且具有“為他性”,不是為自己、也不是為家人的,是為他人的。因此,一些行為類似制止長輩打自家孩子等,就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不過,公民制止家暴行為符合見義勇為確認條件的,依然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根據《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制止他人的家暴行為等情形,符合確認條件的,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張青之介紹,確認“見義勇為”其中一個環節是經過公安部門的認定。英勇救助行為牽涉到治安案件的,需要公安部門出具書面意見,作為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依據。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 王琪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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